【網友詢問】
你好,我有理賠相關問題想請教。
先前我申請理賠,並且調閱病歷的同意書也簽了。
已經一個月了,保險公司說醫院還沒給,請問有相關法規說醫院要「多久時間」內給資料嗎?
大仁回答
首先說結論,關於醫院「多久需要提供病歷」的規範,是有規定時間的。
「回覆時間」,請參考下列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9 月 30 日衛署醫字第 0930217501 號函
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時限規範如下
(1)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摘要:以一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
(2)全本病歷複製本:以三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得超過十四個工作天。
(3)中文病歷摘要: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不過,實務上因為醫院要事繁忙的關係,有時候無法那麼快提供(大家互相體諒)。
就大仁的個人經驗來看,兩週左右都算是合理範圍,但一個月以上就真的有點慢了。
如果,醫院真的拖延那麼久,可先善意溝通,如再不提供,最後就只能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
依據醫療法第 102 條: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投保時的同意書,不是調閱病歷同意書
在這邊要特別說明,投保時所簽的同意書,不是調閱病歷同意書。
依據《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查詢病人資訊應依醫療相關法令規定》:衛署醫字第0960070721號
這邊指的「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就是每一份要保書上面都有一個的「聲明事項」。
其中有提到「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病歷個人資料」,這一項,並不代表調閱病歷的同意喔!(參考下圖)
所以,不用擔心投保簽了要保書,保險公司就可以隨便調閱病歷,沒那麼簡單。
申請理賠的時候,還是得另外填寫「調閱病歷同意書」才行。
配合提供病歷,是被保險人的協力義務
申請理賠的時候,被保險人有協助調閱病歷的義務,主要是為了釐清理賠責任。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也可徵詢其他醫療顧問意見做審查,這點在《【2020年起,保險公司可諮詢其他醫師意見審核理賠】》有更清楚的說明。
如果,因為調閱病歷拖延,責任在保險公司的身上,就必須負擔年利率 10% 的遲延利息。
關於這點,大仁有寫過系列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慢慢觀看。
關於調閱病歷是誰該負責,請參考這篇:《【調閱病歷】是你要去申請,還是保險公司負責?》
如果你是投保前已經生病者,可能還需要額外提供資料:《【生病的人買保險】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結論
大仁知道,申請理賠大家都很著急,但保險公司也想儘快理賠下來。
超過理賠時限,每拖延一天,就需要額外多支付利息,沒有笨蛋想支付年利 10% 的利息啊。
被保險人希望儘快拿到保險金(早點將事情結束)。
醫院沒理由拖延提供病歷(沒有任何好處啊)。
保險公司也想儘快理賠(不然 10% 利息很痛的)。
既然三方都想儘快讓事情結束,有時候進度慢些,大家就互相體諒一下。
好好的善意溝通,讓事情順利完結最重要。
關於「病歷調閱」還有更多細節的東西,有機會大仁再跟大家分享。
那麼,這篇就到這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備註:本篇文章為個人心得,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絕對的判斷標準。實際相關爭議請依照個案而定。
大仁的出版作品:《淺談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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