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拖好久】(3)保險金理賠的利息這樣算!

保險金理賠利息這樣算!

大仁先前分享過兩篇討論保險利息計算,建議先看過再看這篇的問答:

理賠拖好久?記得跟保險公司要利息!(上篇)

理賠申請病歷,這段期間可以算利息嗎?(中篇)

下篇就是補充一些相關問題,看完上中下篇就把理賠利息的計算完全搞懂囉!

那麼,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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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透過保經公司申請,時間計算上會不一樣嗎?

會不一樣。

保險經紀人公司並非代表保險公司,所以收到理賠申請文件的當天,並不能算是保險公司收到的那天。必須以「實際收到」的那天開始計算 15 天。

例如保經公司 1/1 號收到理賠文件,1/2 號寄送到保險公司,那就從 1/2 號起算。

(不過實務上不會算到這麼細,都是依照保經公司收件那天,也就是文件上填寫的日期為主)

 

Q: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調閱病歷?

這點在保險法跟條款並特別規定,因此在保險公司「認定有需要」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就得配合病歷的申請。

BUT!還有一個BUT!

病歷申請應僅限於客觀合理範圍,例如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最長五年,保險公司能申請的病歷期限最長也僅限於五年(從投保日起算)。

 

Q:利息的時效計算是兩年還是五年?

保險法第 65條提到請求權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在兩年內必須申請理賠,否則時間一過時效就算消滅,也就是保險公司有權拒賠!(簡單來說就是你拖太久了啦)

而民法第 126條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這個時候糾紛就出現了,到底該用保險法的兩年計算,還是五年呢?

目前學者通說跟法院判決實務大多認為「保險理賠的利息,應適用民法第 126條的五年計算」。

所以利息的時間,比保險金整整多三年啊!

 

Q:醫院病歷拖很久,也要算利息嗎?

針對這點許多人有疑問,認為醫院提供病歷的這段時間也應該計算利息才對。

不過大仁反問一個問題讓我們思考看看,假設醫院很賴皮,病歷不給就是不給,整整拖了「一年之久」才給保險公司病歷。

請問你認為保險公司需要承擔這一年的利息賠償嗎?

 

大仁認為不應該。

因為保險法第 34 條談到利息計算有三個字非常重要,那就是「可歸責」。

申請理賠拖延到的時間,應該於「可歸責」保險公司的時候才應該給付利息。倘若為醫院拖延,這實在不是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

 

所以「向醫院提出病歷申請→保險公司拿到病歷」的這段時間應該扣除,不予計算利息才是合理。

 

Q:醫院不給病歷,該怎麼辦?

依照正常合理時間,醫院應儘快給予提供保險公司病歷。

若經詢問發現是醫院在拖延,向衛福部申訴:

依醫療法第102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善可連續處罰之。

 

自己的權益要自己守護,如果發現醫院拖太久,請記得「善意提醒醫院」有醫療法第 102 條喔。

延伸閱讀:【網友詢問】請問有規定醫院要「多久時間內」提供病歷嗎?

 

總結

大仁從上中下篇介紹理賠利息計算的大大小小眉角,可能還有未盡周全的地方有機會再討論。

希望這篇對於大家處理保險的理賠上有所幫助,最好都能夠在 15天內就拿到保險金,不用拖到需要申請利息!

備註:本篇文章為個人心得,僅供參考,並不代表絕對判斷標準,如有爭議請依照個案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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