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傷害險,你一定得寫「名冊」
關於「駕駛人傷害險」大仁已經分享過兩篇文章:
這一篇就是要談之前沒提到的盲點:「被保險人名冊」
駕駛人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定義
會出現「名冊」的問題,主要在於駕傷險條款對被保險人的定義。
目前駕傷險條款主要分成兩大類:
1被保險人同意,加書面同意即可
『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此種條款最為寬鬆,只要保單的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車子,駕駛者書面同意後就在保障範圍中。
如果您的保單是這種條款,那比較不用擔心理賠上的問題。
2要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
本附加險所稱『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這種條款最嚴格,限制駕駛者一定要「記載被保險人名冊」才能獲得保障。
假設被保險人是你本人,但父母開車出去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卻會以「父母並非被保險人名冊」所以不賠。
如果您的保單是這種條款,那麼以下大仁所說的一定要仔細看。
關於被保險人「名冊」
有些產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提供「名冊」填寫。
所以有投保駕傷險的朋友,請務必注意要保書中是否有「被保險人名冊」可以填寫。
如果要保書沒有名冊的格子,您可以在要保書空白位置自己填寫一份名冊表格。
(圖片為「強制險」及「任意險」兩種駕傷險的名冊)
如果沒有填寫被保險人名冊,剛好又是親友駕駛汽車發生事故,在法院判決中目前有兩派說法:
沒有名冊,可以理賠的判決
這則法院判決有趣的點在於,法官認為簽訂契約時保險公司沒有「製作名冊」,所以不該以名冊來限制被保險人身份。
不過換個方向想,如果保險公司「有製作名冊」的話,是否就可以拒賠呢?
沒有名冊,就不該理賠的判決
這則法院判決完全依照條款來走。
有列的就是被保險人,沒列的就不是。
結論
經過上述兩個判決,大仁最終的建議是「還是把名冊好好填寫」。
(延伸閱讀:原來,保險業務員自己的「車險」都保這些項目)
大仁建議你:
不要去管被保險人的格子有幾格,把你想得到可能會駕駛這台車子的人通通填寫上去(配偶子女兄第姊妹祖父母男朋友女朋友好朋友等等)。
(上圖為有列名冊的版本)
畢竟你不曉得什麼人有一天可能會開你的車子發生意外(例如情侶出遊,結果男友開車發生車禍)。
所以建議把「想得到的,可能開這台車」的人通通列上去名冊吧!
如果你還沒投保的話,投保時請務必注意名冊的填寫。
如果你已經投保了,趕緊聯絡業務員做變更,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下圖為沒列名冊的版本)
題外話
大仁認為「名冊」的規定有討論空間:
如果依照「駕駛人傷害險」的險種特性來看,應該是屬於「跟車」而非「跟人」的保險。
「跟車」→例如車險,就是跟著這台車子,開這台車發生事故才會理賠。
「跟人」→例如意外險,你去哪發生意外都會賠,不用限制開車發生的意外。
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駕傷險」是「跟車」的保險(駕駛這台車子才能獲得保障),為什麼一定要「列在名冊上」才是被保險人?
依照實務經驗駕傷險並不會因為「誰來開車」就改變保費。
例如 A 買駕傷險 500 元,B 買也是 500 元,並不會因為 B 開車技術爛就變 750 元。
所以誰來投保駕傷險,保費應該都是一致的。
駕傷險應該是「以車為主」
也就是誰開車就能獲得保障(前提是經車主同意)。
例如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的條款:只要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他許可之人都可以獲得保險的保障。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其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但為何「駕傷險」就得限制「被保險人名冊」?
(這邊大仁唯一想到的可能性,就是避免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的問題)
按合理期帶原則,可以保障到親友才對
「駕駛人傷害險」顧名思義就是駕駛者可獲得保障,並不像車體險有「限定駕駛」來減少保費。
依照合理期待原則來看,一般被保險人理所當然會認為「保駕駛險,可以保障到親人」。
依照目前許多的名冊條款約定,也並無規定設定多少人為限。
(少數條款會限制一人為限,但這也是有爭議的,憑甚麼只能有一個駕駛者?又不是像車體險的限定駕駛)
所以把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都列為「名冊之人」也可以。
即使這樣保費也是相同,既然不會因為多列幾個被保險人而增加保費,為何還要有名冊的限制?
況且一台車行駛在路上只會有一個駕駛,即使名冊上寫了一百個人,還是只有一個駕駛能獲得保障。
實際上可能會開車的就是身邊的幾個親友而已(如同第三人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大仁真的不曉得「名冊」的存在意義為何(除了涉及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這點)。
因此保險公司特別對「駕傷險」條款設計「被保險人名冊」,大仁認為有違反保險法第54-1條:「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名冊可能不該出現」
關於這點在法院判決中很可惜沒有人提出異議(駕駛人傷害保險:「名冊」條款有新修正!)。
如果法官能好好思考「駕傷險」的保險性質,針對「跟車非跟人」下去做思考的話,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延伸閱讀:你一定要知道的保險帝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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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說的第一大類
『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為甚麼有後面這句「且須經其書面同意。」仍然是相對寬鬆呢?
照條款解讀,要事先經被保人同意+書面同意,沒有填名冊不就等於沒有書面同意嗎?
有點不懂,煩請解惑
版主回覆:(02/06/2018 12:58:22 PM)
兩者都是需要書面同意簽名的。
第一種:只要車主同意即可。
第二種:一定要記載在名冊上。
假設第一種父母駕車發生事故,我車主同意他就是可以理賠。
但第二種父母發生事故,名冊上沒有父母就無法理賠。
請問您說的第一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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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有後面這句「且須經其書面同意。」仍然是相對寬鬆呢?
照條款解讀,要事先經被保人同意+書面同意,沒有填名冊不就等於沒有書面同意嗎?
有點不懂,煩請解惑
版主回覆:(02/06/2018 12:58:22 PM)
兩者都是需要書面同意簽名的。
第一種:只要車主同意即可。
第二種:一定要記載在名冊上。
假設第一種父母駕車發生事故,我車主同意他就是可以理賠。
但第二種父母發生事故,名冊上沒有父母就無法理賠。
請問您說的第一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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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有後面這句「且須經其書面同意。」仍然是相對寬鬆呢?
照條款解讀,要事先經被保人同意+書面同意,沒有填名冊不就等於沒有書面同意嗎?
有點不懂,煩請解惑
版主回覆:(02/06/2018 12:58:22 PM)
兩者都是需要書面同意簽名的。
第一種:只要車主同意即可。
第二種:一定要記載在名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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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條款解讀,要事先經被保人同意+書面同意,沒有填名冊不就等於沒有書面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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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02/06/2018 12:58:22 PM)
兩者都是需要書面同意簽名的。
第一種:只要車主同意即可。
第二種:一定要記載在名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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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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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02/06/2018 12:58:22 PM)
兩者都是需要書面同意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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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一定要記載在名冊上。
假設第一種父母駕車發生事故,我車主同意他就是可以理賠。
但第二種父母發生事故,名冊上沒有父母就無法理賠。
您好,請教本篇文章的駕傷險,是指強制險到駕傷險還是第三責任險的駕傷險,還是兼指2者?謝謝。
版主回覆:(01/31/2019 05:29:01 AM)
第三人的駕傷。
您好,請教本篇文章的駕傷險,是指強制險到駕傷險還是第三責任險的駕傷險,還是兼指2者?謝謝。
版主回覆:(01/31/2019 05:29:01 AM)
第三人的駕傷。
您好,請教本篇文章的駕傷險,是指強制險到駕傷險還是第三責任險的駕傷險,還是兼指2者?謝謝。
版主回覆:(01/31/2019 05:29:01 AM)
第三人的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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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01/31/2019 05:29:01 AM)
第三人的駕傷。
您好,請教本篇文章的駕傷險,是指強制險到駕傷險還是第三責任險的駕傷險,還是兼指2者?謝謝。
版主回覆:(01/31/2019 05:29:01 AM)
第三人的駕傷。
請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是跟車的嗎? 經被保險人允許之人駕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車損,第三人責任險有給付嗎?
請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是跟車的嗎? 經被保險人允許之人駕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車損,第三人責任險有給付嗎?
請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是跟車的嗎? 經被保險人允許之人駕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車損,第三人責任險有給付嗎?
請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是跟車的嗎? 經被保險人允許之人駕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車損,第三人責任險有給付嗎?
請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是跟車的嗎? 經被保險人允許之人駕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車損,第三人責任險有給付嗎?
您好大仁哥,很棒的文章,有些疑問想請教。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的駕傷險不分單一事故均能理賠,
所保障的範圍均可cover到強制險底下的駕傷險,
因此是否投保第三責任險的附加駕傷險即可,謝謝指教。
您好大仁哥,很棒的文章,有些疑問想請教。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的駕傷險不分單一事故均能理賠,
所保障的範圍均可cover到強制險底下的駕傷險,
因此是否投保第三責任險的附加駕傷險即可,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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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保障的範圍均可cover到強制險底下的駕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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