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看到一位網友發問(連結)
如果房子火燒 要請理賠 理賠那邊跟受害者說 可以去租房子,保險理賠部分會賠2000/日 共三個月 也就是總共可以請18萬
但是要有租賃契約(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 賠付就是要有相關依據 一定要的這是常識)
如果火燒屋受害者不想租屋 想暫時住親戚家,理賠那邊是說需要親戚(屋主)開一張租賃契約,然後這張契約拿給保險公司當證明
額外費用之賠償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千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伍千元,賠償總額最高以二十萬為限。(紅字為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4810號函修正)
要理賠臨時住宿費用有下列五個重點
(1)不適合居住
(2)支出合理且必需
(3)書面憑證
(4)每日最高 5000元
(5)賠償總額以 20萬為限
(1)不適合居住
這是要依照客觀事實來認定,當房子確實因為火災而導致無法居住時才在保險範圍,不能因為只是牆壁或天花板黑了一塊你就要求支付臨時住宿費用。
(2)支出合理且必需
若住一般旅社或飯店通常不會有什麼爭議,但有爭議的就是上面網友的發問;若住親戚家以租賃契約住了一個月,能向保險公司申請 15萬,你覺得「合理」嗎?(親戚家若是帝寶那就沒話說了)
是否合理依照法院的相關判決,得諸衡社會常情,意思就是說依照常理來推斷(以附近租金價格),不是你想一天多少就多少。
(3)書面憑證
此書面憑證並不以發票或收據為限,例如上述的租賃契約書也是一種書面憑證。
(4)每日最高 5000元
此項並非指住一天就賠 5000元,而是依照你住宿所產生的費用來做實損實賠(有點類似實支實付醫療險那樣),此項即是要避免有心人士利用保險來獲取不當的保險金。
(5)賠償以 20萬為限
最高理賠以 20萬為上限,至於為什麼要限制二十萬這就不清楚了,個人認為應該是修繕火災房子的時間,平均住宿時間不會超過這個期間,因避免道德風險下所作的限制。
總結
當房子因火災而無法居住時,可以到旅社或租屋暫住,住完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天最高以 5000為限,最高理賠金額為 20萬。
火災保險是屬於損害保險,也就是當你損失多少就賠你多少,保險金不會高於你損失的金額,因此若想用住在親戚家的「臨時住宿費用」來申請「高額」保險金,恐怕也不是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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