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高雄越獄事件,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

前陣子高雄監獄犯挾持典獄長的越獄事件引起軒然大波。

最後六個犯人見逃獄無望,最後決定開槍自盡,這樣的事故在保險上面是否可能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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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區分出險種,對於「健康保險」、「意外保險」而言,越獄拒捕,開槍自盡這兩個行為是屬於「犯罪行為」及「故意行為」,因此兩者都不在理賠範圍當中(意外險仍有非由疾病引起要件)。

 

最後比較有可能在保險範圍的僅有「人壽保險」,然而在除外責任中,若是投保「兩年內」故意自殺不賠,「兩年後」若條款有約定「故意自殺」者才生效力。

 

此次越獄事件涉及到的除外條款另有「拒捕」及「越獄致死」,即使條款約定「兩年後故意自殺」,但仍觸犯其餘兩項,因此這次的事件,保險公司無須負賠償責任。

 

保險是基於互助的制度,以多數人的平安,來保護少數人的不幸,所以在除外責任的設計上面,會避免讓被保險人有利用保險的狡詐心理,讓社會變得更加變動不安。

 

保險是用來幫助人的,不是用來害人的,如果任何的犯罪都能夠以保險作為後盾(我死了家人仍有錢),那麼擁有不良意圖的人就能更肆無忌憚的去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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