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大仁兄您好 ,您的著作有提到關於「既往症」與「已在疾病」。
想請教您,若是在六年前曾經心肌梗塞,而至今都未曾再發生,但仍有定期回診用藥。
這樣要算是「已在疾病」,還是「既往症」呢?
在健康告知書的「五年內是否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部份要勾選是,或否呢?
目前自己有一張實支實付,想再加買一張,不知是否可以?感謝您。
大仁回覆
先將問題整理一下:
一、過去發生的心肌梗塞,算「已在疾病」還是「既往症」?
二、投保時需要健康告知嗎?
三、可以再加保實支實付嗎?
上面三個問題,內容有點複雜,觀念不清楚的朋友建議看慢一點。
「已在疾病」或「既往症」?
大仁在《「既往症」一定不會理賠嗎?》這篇文章有提到兩者的不同。
「既往症」:過去曾經發生過的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已在疾病」:投保時存在,尚未痊癒,依然得持續治療的疾病(也可稱為「現症」)。
這位朋友提到:
「六年前發生過心肌梗塞」
→ 曾經發生過的疾病,符合「既往症」定義。
「仍有定期回診用藥」
→ 用藥代表疾病尚未治癒,符合「已在疾病」定義。
這是「既往症」,也是「已在疾病」
不過,是不是「既往症」一點都不重要,因為「既往症」如果痊癒了,保險公司還是得理賠。
真正不理賠的叫做「已在疾病」,也就是投保時仍存在,需要治療的疾病。
因為,這位朋友仍需回診用藥,屬於「已在疾病」的範圍。
即便,後續可以投保醫療險或重大疾病,再次發生心肌梗塞,也是不能理賠的。
你就想像有一個人,在買保險之前左手就不幸截肢了。
後來跑去買保險,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他截肢的左手。
你覺得這樣應該理賠嗎?如果你認為不該理賠,那就對了。
為什麼不該賠?
因為投保前左手就截肢了,對吧。
同理可證,這位朋友投保前就已經有「心肌梗塞」的紀錄,而且還在服藥。
所以,即使能夠投保,「心肌梗塞」這項疾病,也不會是保障範圍了。
投保時,需要健康告知嗎?
這個問題也很簡單,先看到告知事項:
是否患有「心肌梗塞」?→ 有。
五年內有沒有因為心肌梗塞看過醫師?→ 有。
「時間」跟「疾病」
兩個都符合,那就在告知範圍,需要誠實填寫回答。
若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在兩年內查到該項病歷,就可以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不予退還保費。
還可以再加保實支實付嗎?
首先,實支實付目前最多可以「3+1」:三家正常,一家自負額。
這位朋友自己有一張實支實付,要加保第二家,當然是沒有問題。
但有問題的是「心肌梗塞」這個體況,要看核保標準判斷。
在呂廣盛教授的著作《保險醫學概論》中談到:
【壽險】:需要做一般體檢 + 心電圖 + 胸部 X 光瞭解病情程度。
如果只有發作過一次,且經治療 6 個月無後遺症(酸痛、胸痛等)
同時沒有高血壓或其他心血管合併症,可以考慮「重度加點」(也就是加費 100%)。
【意外險】:所有的情況,皆應婉拒。
【醫療險】:所有的情況,皆應婉拒。
金融評議中心案件參考:
【108 年評字第 2260 號】
按一般核保實務,狹心症或心肌梗塞,醫療險一律拒保。
壽險 和傷害險手術後 6 個月內一律延期。
6 個月後視個案之嚴重度(堵塞幾 條血管、堵塞比例、術後體況等)為加費或拒保。
【106 年評字第 000369 號】
急性心肌梗塞(就醫一次):發病在 6 個月內。壽險、傷害險及醫療險,拒保。
從上述資料看得出來,如果患有心肌梗塞的情況下,發病 6 個月內是無法承保的。
要等到 6 個月以上,加上無其他合併疾病,才有機會投保。
以這個案例而言,如果只有單純「心肌梗塞」(無其他疾病),已經正常用藥追蹤 6 年之久,應該是有機會承保的。
但會針對「心肌梗塞」做批註除外(不理賠),以及實支實付醫療險承保時可能會有「加費」。
(備註:以上核保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請依照個案情況判斷。)
結論
大仁整理一下這篇文章的重點:
一、過去發生的心肌梗塞,算「已在疾病」還是「既往症」?
算「既往症」,也算「已在疾病」。
二、投保時需要健康告知嗎?
五年內有就醫紀錄,需要誠實告知。
三、可以再加保實支實付嗎?
六年穩定追蹤,有機會可以承保(會除外 + 加費)。
最後,可以保障到「心肌梗塞」的保險有:
這位朋友在生病之前有投保實支實付成功,也算是萬幸。
如果沒有實支實付,就會像大仁的父親一樣,因為心血管問題得裝三支心臟支架,自費起來 18 萬就這樣飛走了。
所以,大家還是趁著健康的時候,盡量將保險規劃好,不要等到生病以後才來找保險。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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