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宮頸抹片檢查發炎未告知,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搞懂這個關鍵,成功救回保單!

「健康檢查」的告知判斷

買保險時得填寫「健康告知書」,目的在於讓保險公司清楚了解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而決定核保的結果。

但要保書關於「健康檢查」這一項是許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

這篇大仁將透過一則金融評議中心的案例,來分享如何判斷「健康檢查」與「一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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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被保險人在「105 年 9 月 29 日」投保,告知事項皆勾選「否」。

後來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閱病歷之後才發現:

這人在「104 年3 月 14 日、105 年 8 月 4 日」這兩個日期都有去做「子宮頸抹片檢查。」

檢查的結果為異常,報告有「發炎反應」。

 

保險公司得知後,認為有違反告知義務(該說的疾病沒有說),必須要「解除契約」,這樣要怎麼辦呢?

這個案例非常適合來講述「健康檢查」的眉角,下面大仁就來逐一分析如何判斷

本文參考:106 年評字第 001681 號

 

「健康檢查」的告知判斷

首先,告知事項主要看兩點「時間、疾病」,要兩點同時符合才需要告知

被保險人在「105 年 9 月 29 日」投保。

在「104 年3 月 14 日、105 年 8 月 4 日」去做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為異常,報告有「發炎反應」。

我們先看保險公司認為有違反的告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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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年內「健康檢查異常」

(2)兩個月內「有接受醫師診療」

(3)一年內「有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

從告知事項來看,被保險人似乎真的有違反告知。


備註:上面為這間保險公司的告知事項,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每一間保險公司都會問到「子宮頸炎」跟「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

根據《人身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並沒有提到這兩項疾病。

不過保險公司可以自行設定要詢問的疾病,例如本間保險公司有問到,其他間可能就沒有。

因此,在投保的時候,還是依照手邊的健康告知書詢問項目為主。


 

根據醫師的醫囑寫到「105 年 8 月 5 日,子宮頸抹片無細胞病變,發炎反應不需用藥治療。」

從這份資料我們可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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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健康檢查」→ 有做子宮頸抹片檢查,符合。

二、「有異常情形」→ 有發炎反應,符合。

三、「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醫師沒有建議做其他檢查或治療,不符合。

要三項同時符合,才會需要告知「健康檢查」的欄位。

雖然前面兩項有符合,但醫師沒有建議做進一步的檢查或治療,當然就不屬於告知範圍,不必告知。

 

評議中心醫療顧問的看法:

因為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發炎在臨床上常常是毋需治療,尤其是患者本身沒有任何症狀的情況下。

所以,投保前兩個月內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發炎,沒有治療,此項投保前檢查記錄未涉違反要保書任何告知事項。

顧問的看法跟大仁相同,認為既然醫師沒有建議做進一步的檢查或治療,就不屬於這項的告知範圍。

所以,雖然被保險人確實有子宮頸抹片檢查發炎的情形,但因為不屬於告知範圍,所以不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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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檢查」的告知判斷

雖然前面提到「健康檢查」不在告知範圍,但這個案件還涉及兩個告知項目:

分別是「兩個月內就診」以及「一年內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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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心想,雖然前面的健康檢查被你逃掉,但後面這兩項就沒話說了吧。

且慢,還真的有話可說。

 

因為,這邊詢問的是「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大仁在這篇《你知道「門診」跟「健康檢查」不一樣嗎?》談過:

例如做癌症篩檢,這個檢查是「健康檢查」(非診治為目的)

如果是因為肚子痛去就醫,醫生叫我要做大腸鏡檢查,這個檢查是「一般檢查」(以診治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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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到這個案件,被保險人是去做「子宮頸抹片檢查」,並不是因為身體上不舒服而就醫。

在告知範圍中是屬於「健康檢查」,而非「一般檢查」。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違反「兩個月內就診」以及「一年內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這是不對的。

因為一開始就不屬於這兩個詢問項目了(一般檢查),自然就沒有違反告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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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這個 BUT 要注意!

如果你做完健康檢查後,有回診,就會屬於「一般檢查」需要告知的範圍了。

以下圖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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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判斷有沒有涉及「一般檢查」,要看健康檢查後是否有回診。

【有回診】 → 健康檢查項目跟一般檢查項目都在告知範圍。

【沒回診】 → 僅有健康檢查項目在告知範圍。

 

再看到金融評議中心的顧問說法:

保險公司提供資料,並未見被保險人有「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或「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

保險公司是否能主張申請人有未違反告知之義務,仍有待商確。

按照這個案例,被保險人只有做健康檢查,並沒有後續的回診。

在「兩個月內就診」、「一年內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理論上都不在告知範圍。

這個差異一定要好好分清楚喔!

 

結論

大仁總結一下重點:


一、告知事項,要符合「時間跟疾病」,才會需要告知。

二、健康檢查,需要符合三項條件。

三、健康檢查,跟一般檢查不同。


搞清楚這三點,才能夠做到確實告知,而不傷害到自己的保單權益。

 

告知事項除了會影響核保的結果,還可能關係到契約是否會被解除。所以,一定要好好判斷告知項目的細節。

希望本篇文章,能夠對於遇到類似狀況的朋友有些許幫助。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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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關於「健康檢查」之討論為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實務上請依照個案的不同去做判斷,如有疑問請洽尋保險公司窗口或業務人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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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關於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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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1. 你好,想請問一下,假設如果是之前已有過子宮頸原位癌,已切除,
    切除時間已10年無復發,後續就是每年做抹片檢查,皆無問題,
    這樣是否就是沒有需要告知?
    除非是檢查有問題,那可能就需要告之2年內健康檢查的那個部分
    版主回覆:(08/31/2022 10:06:02 AM)
    每年的抹片檢查如果沒有問題(沒有異常,也沒有要求再次檢查或治療),那就不在兩年內健康檢查告知事項中。

  2. 你好,想請問一下,假設如果是之前已有過子宮頸原位癌,已切除,
    切除時間已10年無復發,後續就是每年做抹片檢查,皆無問題,
    這樣是否就是沒有需要告知?
    除非是檢查有問題,那可能就需要告之2年內健康檢查的那個部分
    版主回覆:(08/31/2022 10:06:02 AM)
    每年的抹片檢查如果沒有問題(沒有異常,也沒有要求再次檢查或治療),那就不在兩年內健康檢查告知事項中。

  3. 你好,想請問一下,假設如果是之前已有過子宮頸原位癌,已切除,
    切除時間已10年無復發,後續就是每年做抹片檢查,皆無問題,
    這樣是否就是沒有需要告知?
    除非是檢查有問題,那可能就需要告之2年內健康檢查的那個部分
    版主回覆:(08/31/2022 10:06:02 AM)
    每年的抹片檢查如果沒有問題(沒有異常,也沒有要求再次檢查或治療),那就不在兩年內健康檢查告知事項中。

  4. 你好,想請問一下,假設如果是之前已有過子宮頸原位癌,已切除,
    切除時間已10年無復發,後續就是每年做抹片檢查,皆無問題,
    這樣是否就是沒有需要告知?
    除非是檢查有問題,那可能就需要告之2年內健康檢查的那個部分
    版主回覆:(08/31/2022 10:06:02 AM)
    每年的抹片檢查如果沒有問題(沒有異常,也沒有要求再次檢查或治療),那就不在兩年內健康檢查告知事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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