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大仁你好,我有投保醫療險,疾病「等待期」是三十天。
投保後才發現「懷孕」,請問以後因為「必要性剖腹生產」可以理賠嗎?
這個問題蠻有趣的,涉及到「等待期」以及「懷孕」,還有很多媽媽都會遇到的「必要性剖腹」。
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問,這篇要好好看仔細喔。
(本篇難度有點深,建議放慢速度觀看)
大仁回答
我們先從什麼是「等待期」談起。
有些保險並不是「當天投保,馬上就有保障」,而是要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才可以理賠。
以常見的保險為例:
【醫療險 / 失能險】:等待期最長為 30 日
【癌症險 / 重大疾病險 / 重大傷病險】:等待期最長為 90 日
【壽險 / 意外險】:沒有等待期
如果你投保上述的保險,要經過等待期以後,才能夠正式擁有保障。
如果在「等待期間內」發生疾病的話,該疾病將被視為「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理賠。
為什麼要有「等待期」?
因為預防有些人「帶病投保」的情形,例如自己摸乳房發現硬塊,於是趕緊買癌症險。
然後撐到等待期結束之後,再去申請理賠。
如果每個被保險人都這樣搞,保險理賠率就會異常上升,然後保費會隨之提高。
保費越高的時候,健康的人就更不想保,心想我為什麼要付那麼高的保費呢?
這就是所謂的「逆選擇」,生病的人拼命想要保險,健康的人不買保險。
最後,剩下來會買保險的都是「有病在身」,發現疾病以後才來買保險的人。
而「等待期」的存在,正是為了避免「逆選擇」的其中一道防守關卡。
有這段「不理賠」的等待期間,就能夠多少篩選掉一些想「帶病投保」的人。
在等待期,發現懷孕怎麼辦?
首先,醫療險將「懷孕除外」,所以懷孕本身是無法理賠的。
而關於「等待期」,大仁上面有說明,在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是不理賠的。
這位媽媽懷孕發生在等待期,那答案很清楚了,無法理賠。
如果你是這樣想的話,那就錯了,因為事情沒這麼簡單。
首先,目前有等待期的醫療險條款,大多是這樣寫的: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所發生之疾病。
從文字上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等待期是「三十日」,要經過這段時間以後發生的疾病,才是這份醫療險的保障範圍。
如果是在「三十日以內」發生的疾病,就屬於等待期內的疾病,視為「投保時的已在疾病」,不能理賠。
懷孕,不是疾病
好,那你一定很好奇,為什麼大仁會說「懷孕發生在等待期,不能理賠」這件事情有錯。
讓我們看到保險法: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這邊要注意,保險法是將「疾病」跟「妊娠」分開來的。
當我們看到一個媽媽懷孕了,我們不會說:「這人生病了」對吧?
也就是說,「懷孕」並不是疾病(如果是的話,保險法不用將它分開說明)。
「疾病」跟「懷孕」不同
這個前提建立好之後,讓我們再次看到醫療險的條款: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所發生之疾病。
這邊談的是「疾病」,你有看到「懷孕、分娩、妊娠」嗎?沒有對吧。
所以,我們可以從這邊得知,等待期所規範的是疾病,而非懷孕。也就是說,懷孕本身是跟等待期無關的。
只要在「投保時」沒有懷孕,就不會被保險法給管到。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投保以後」發生的懷孕,是不會受到等待期限制的,因為等待期限制的只有疾病,沒有懷孕。
理賠判斷
讓我們回到問題:
我有投保醫療險,疾病「等待期」是三十天。
投保後才發現「懷孕」了,請問這樣以後因為「必要性剖腹生產」可以理賠嗎?
大仁將問題簡化為下面兩點:
一、投保後,在等待期發現懷孕怎麼辦?
疾病跟懷孕是不同的,等待期只規範疾病,不限制懷孕。
所以在等待期內發現懷孕,並不會有任何的影響。
二、「必要性剖腹生產」可以理賠嗎?
懷孕生產為「除外不賠」的範圍,除非發生了某些「特殊原因」才可以理賠。
如果日後有符合例外情況需要剖腹,那當然就可以理賠。
(懷孕不適用等待期,又符合剖腹原因)
結論
最後,大仁幫你把重點整理為下列四項:
一、懷孕,是醫療險除外不理賠的項目。
二、懷孕跟疾病不同。
三、疾病要看等待期,懷孕不用看等待期。
四、剖腹要符合「特殊原因」,才可以理賠。
這個媽媽的懷孕住院,無法理賠(原本就除外了)。
但如果符合特殊原因的剖腹,就可以理賠了。
這篇有一點點難度,要對「等待期、疾病、懷孕除外」有認知,才會比較好看懂。
如果看到這邊還不清楚,建議好好看看重點,然後把文章再重看一次吧。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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