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大仁您好,請問我於 107 年 7 月,投保重大傷病險。
已在 109 年 3 月,確診「乾燥症」領重大傷病卡。
但保險公司要調病歷,這樣的理賠過程合理嗎?不是認卡就賠付嗎?
請問所調病歷時間,是投保前的紀錄,還是現在往回推的時間?
大仁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主要有三點爭議:
(1)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合理嗎?
(2)乾燥症是不是重大傷病?
(3)調閱病歷的時間點如何計算?
以下大仁就一一回覆。
保險公司有「調查義務」
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調閱病歷,這是「非常合理」的。
即使你投保十多年都沒申請過,只要是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都有權調閱病歷。
原因在於,理賠人員要核對,是不是有帶病投保的情況。
如果調閱病歷發現,確實是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理賠。
(延伸閱讀:「既往症」一定不會理賠?是這樣嗎?)
「調閱病歷」是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
而被保險人,也有協助保險公司釐清爭議的「協力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要協助提供保險公司相關文件。
(延伸閱讀:【調閱病歷】是你要去申請,還是保險公司負責?)
所以,保險公司調閱病歷,跟你投保多久,沒有任何關係。
投保一年,投保十年,保險公司都一樣有調閱病歷的義務。
被保險人只需要提供同意書,由保險公司自行去調閱。
備註:另外從 2020 年開始,保險公司可以諮詢其他醫師的意見做為理賠的參考。
(延伸閱讀:【2020年起,保險公司可諮詢其他醫師意見審核理賠】)
重大傷病險的理賠標準
關於重大傷病險,請先參考這篇:《【重大疾病,重大傷病,特定傷病的差別】》
「重大傷病險」的理賠判斷標準比較簡單,符合健保的範圍即可理賠。
但還是有一些限制需要注意,例如限「第一次領卡」,或是「排除部份項目」。
理賠範圍:
經大仁查詢,「乾燥症」確實在健保的重大傷病。
依照條款,確實該「見卡就賠」了。
BUT!最需要注意的 BUT 來了!
被保險人於 107 年 7 月投保,然後在 109 年 3 月確診乾燥症。
屬於「短期出險」,意思就是投保後沒多久就發生事故了。
而且又是比較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一定會去調閱病歷。
查詢投保前是否有「相關就醫紀錄」,以及是否有「不實告知」的情況。
(延伸閱讀:【免體檢、免告知】但賠不賠?)
要多短才叫短期?
實務上,投保後兩年內申請理賠,都算是短期。
如果理賠金額較高的話,兩年內通常會調閱病歷。
查詢是否有不實告知(該講的疾病沒講),或是有帶病投保的情況。
所以,大家一定要做好誠實告知,不要以為可以逃過後續的調查喔!
調閱病歷的時間如何計算?
遇到理賠爭議,保險公司需要確認病歷的原因有兩點:
(1)有沒有不實告知。
(2)有沒有過往的相關疾病紀錄。
明白這兩點你就會知道,保險公司去調閱「投保後」的病歷根本沒有用處。
所以,一定是調閱「投保前」的病歷。
根據衛福部的《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
調閱病歷的時間點,通常是從「投保生效日」,往前回推「五年」。
關於病歷調閱,有更多的細節眉角,有機會大仁再另外分享。
結論
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是非常合理的。
這也是保險公司應該做到的「調查義務」。
理賠人員要為所有被保險人把關,不能輕易理賠,不該理賠的(例如詐保或帶病投保)。
如果隨便理賠,會造成理賠率增加,進而讓保費增加。
(延伸閱讀:【網友詢問】領輕度殘障手冊,亞斯伯格的自閉症,還可以買醫療險嗎?)
所以,不要責怪保險公司為何要調閱病歷,這是為了保障你我,以及所有人的權益。
當然,對於「該賠卻不賠」的案例,我們也應該要極力爭取,以及譴責不當拒賠的情況。
在「該賠與不該賠」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就要看保險公司的理賠專業(以及道德良知)了
而這件因為「乾燥症」申請重大傷病理賠的案例。
如果調閱病歷後,沒有過往的相關就醫紀錄,也沒有涉及不實告知(該講的疾病沒講)的話,基本上就可以順利理賠囉!
至於調閱病歷的時間點,通常是保單生效日,往前回推五年。
有機會大仁再做更詳細的說明。
好了,這篇回答就到這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備註:本篇文章為個人心得,僅供參考,實際理賠爭議請依照個案情況而定,本文不代表任何絕對判斷標準。
後記:
有網友留言,認為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要在投保時調閱病歷就好。
關於這點,大仁已專文回覆:《【觀念】為什麼保險公司,不會在「投保時」就調閱病歷?》
大仁的出版作品:《淺談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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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關於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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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誠實告知」,這樣的定義很模糊,因為有時連自己都搞不清楚是什麼病,「調閱病歷」既然是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那麼應該在投保前,調閱病歷之後,沒問題了,再讓人投保,而不是收了兩年的保費等出險才説沒誠實告知,這樣很冤枉。
版主回覆:(05/13/2020 09:37:56 PM)
專文回覆。
https://reurl.cc/b5WKx6
要「誠實告知」,這樣的定義很模糊,因為有時連自己都搞不清楚是什麼病,「調閱病歷」既然是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那麼應該在投保前,調閱病歷之後,沒問題了,再讓人投保,而不是收了兩年的保費等出險才説沒誠實告知,這樣很冤枉。
版主回覆:(05/13/2020 09:37: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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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誠實告知」,這樣的定義很模糊,因為有時連自己都搞不清楚是什麼病,「調閱病歷」既然是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那麼應該在投保前,調閱病歷之後,沒問題了,再讓人投保,而不是收了兩年的保費等出險才説沒誠實告知,這樣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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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誠實告知」,這樣的定義很模糊,因為有時連自己都搞不清楚是什麼病,「調閱病歷」既然是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那麼應該在投保前,調閱病歷之後,沒問題了,再讓人投保,而不是收了兩年的保費等出險才説沒誠實告知,這樣很冤枉。
版主回覆:(05/13/2020 09:37: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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