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病房會理賠嗎?」
在過去保險公司都會以在安寧病房不屬於「積極性」、「必要性」的治療作為拒賠的理由。
也會發函詢問主治醫師,試圖作為拒賠的依據之一。
(圖片出自:陳炳仁醫師分享)
但自從民國 94 年以後,無論是在實務上或是法院判決中,安寧病房大多都被認為應該在承保範圍。
原因有下列四項:
(1)金管會於民國 94年4月6日函釋
大仁翻譯白話:「請在條款寫清楚,安寧病房是不是除外責任。」
(上圖為不包含安寧病房的條款)
(2)民國 95年10月30日,修改示範條款理由
將此函釋列入保險契約的示範條款中,變成具有實際的效力。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條
(4)法院多數判決都肯定
所謂安寧病房係指提供癌症末期患者適切之醫療照護,雖非施予積極治癒性治療,惟仍使得患者之疼痛及其他症狀受到控制,協助其改善身體不適,因此安寧病房應屬住院醫療之一環,入住安寧病房部分,依保險契約亦應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該判決日期是在民國 95 年的 5 月,於示範條款修改(10 月)之前。
此法官得出的心証,更顯得保險公司任意拒賠的作法,確實可能有不當限縮的地方。
(5)實務上,醫師對安寧病房的看法
陳炳仁醫師在回覆保險公司的文件中,更加將安寧病房,應為癌症保險理賠的理由詳述其中。
回覆內容相當專業,每一項都切入重點,值得讓大家做為參考借鏡!
(圖片出自:陳炳仁醫師分享)
結論
若是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安寧病房」,就回歸條款做解釋。
有列入除外責任(費率計算)者不賠,反之就應該理賠。
也有些保險公司有推出「批註條款」。
可以讓安寧病房的理賠列入條款中,讓保戶的權益變得更加穩固,這點可以向業務做詢問。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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