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你該明白的「契約撤銷權」

什麼是「契約撤銷權」?

當要保人於保單「送達」的「隔天」,有十天的時間可以讓你決定是否要將保單撤銷,這個撤銷的意思就是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其他應該要注意的細節等到審閱期再一塊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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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來沒想要寫這個,想說大家都應該懂,但後來在網路上有人發問(連結),看到底下的回應才讓我發現,原來很多人不懂什麼是「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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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點,不要濫用名詞

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何謂「契約撤銷權」,也並無相關規定,很多人都習慣把一些專業名詞掛在嘴邊,講起來好像就比較厲害似的,但內行人一看就知道不懂裝懂。

 

其次,保單送達後,翌日起算十天內都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的申請

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後應退還全部所繳保費,保險契約自始無效,這個權利叫做「契約撤銷權」,不是審閱期,這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不能混為一談。(往後再來細談審閱期

 

民國 77年,契約撤銷權的由來

參考美國、日本引進而來的制度,一開始被稱為「契約撤回請求權」,只有未經過醫師體檢,或沒有體檢的人壽保險才有適用。

當時行使的方式是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十日內,用「書面 + 雙掛號」寄回撤銷保單。

 

民國 81年修正為「契約撤銷權

此時不管有無體檢,均可以適用該項權利,將撤銷生效前後,保險人應負的責任寫得更加清楚。

另外撤銷的時間點也從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變更為「繳交保險費 + 簽收條款」時翌日起算十日內。

而行使方式仍同上述,但已可以「親自」去保險公司辦理。

 

民國 82年修正撤銷權的起算點

從去年「繳交保險費 + 簽收條款」,變更為「收到保險單」,這是撤銷權的一大進步,也是對保戶而言從繳交保費時,變成收到保單時,其選擇上大有幫助。

 

民國 84年正式將撤銷權從函釋增訂到「條款」中

原本名稱為「人壽保險單一般條款標準條文」,於當年修正為目前所稱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並從原本行政函釋的階級,進一步的列進條款當中,這對保戶而言更具有保障效力。最重要的是行使的方式不再是「雙掛號」,改為「掛號」即可。

 

民國 95年將行使方式做最後變動

由「親自或掛號郵寄」改為現在的「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之後到目前並無特別的更動。

以上就是「契約撤銷權」的由來以及條款變更的經過。

 

起算時間點


(民國 77年):繳交保險費十日內

(民國 81年):繳交保險費 + 簽收條款翌日起十日內

(民國 82年):收到保險單,翌日起十日內


行使方式

(民國 77年):書面 + 雙掛號

(民國 81年):親自或以書面 + 雙掛號

(民國 84年):親自或以書面 + 掛號

(民國 95年):書面檢同保險單


相信看完上述條款的幾次變更,到最後現在最新的版本(不是最終,因為可能會變得更好),就會瞭解保險的條款其實是朝著對被保險人的需求有利的方向,一點一滴去做改變的。

 

當你收到保單的時候,記得留意一下「契約撤銷權」

這個看似沒什麼的條款,也是經過好幾次的更改刪減,才有現在的樣子,因此我的客戶如果拿到保單,請不要輕易撤銷好嗎可以利用這十天,好好地考慮一下自己是否真的需要這份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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