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看護可否求償看護費用?植物人可否請求一次賠償看護費用?

八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彙編(86年6月版)第 4-6 頁

法律問題:

被害人因傷住院需人看護時,不僱用職業護士看護,而由被害人親屬無償看護時,可否請求加害人賠償?又被害人因傷成為植物人,可否依一般人平均壽命推定其存活年數,扣除中間利息,請求加害人一次賠償看護費用?

討論意見:

(一) 被害人親屬無償看護時,可否請求加害人賠償?

甲說:
被害人因受傷需人看護,而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之支付,亦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蓋因親屬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乙說:
被害人親屬無償看護既基於親情表現,而實際未支付看護費,依無支出即無損害之法理,自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六七號判決) 。

 

(二) 被害人因傷成為植物人,可否依一般人平均壽命推定其存活年數,扣除中間利息,請求加害人一次賠償看護費用?

甲說:
被害人成為植物人,長期需要有人隨身看護,支付看護費用,為求訴訟經濟,自得按平均餘命,扣除中間利息,請求加害人一次賠償看護費用。

乙說:
被害人既成為植物人,可能存活年限較一般人平均壽命為低,如被害人死亡時,即無看護費用問題,加害人賠償被害人看護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為準,始符合有支出才有損害之法理,故請求加害人賠償看護金額應算至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實際支出金額為準,不得按平均餘命,扣除中間利息,請求加害人一次賠償看護費用。

初步研討結果:
採甲說並修正理由如本件。

審查意見:
(一) 問題 (一) 部分併第一號提案合併討論。採甲說。

(二) 問題 (二) 部分,如有確定植物人平均餘命之鑑定或科學依據,則可採甲說 (參考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 。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資料:
(一) 看護費 (如腿折或手傷時起居飲食及大小便需人扶持) (參照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五十年台上字第四二五號、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二三號、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號、一二三五號、一二六九號判決) ,特別護士費則須傷勢嚴重,情況危險,有此必要時為限 (參照四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二五號判決) 。

但親屬看護,如父母、岳父母看護,難謂須支出看護費用,則不得請求 (參照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六七號判決) 。

(二)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先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按其日後本可陸續取得之時期,各照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一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 (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 。

 

本文出處:八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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