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
關於舊式條款分析請見:七項重大疾病分析:癱瘓
分成輕度與重度,主要修正為下列兩項:
(1)理賠標準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改為「肌力評估」
(2)多出(輕度)項目,只需三大關節之一即可
(1)理賠標準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改為「肌力評估」
原本條款中「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解釋為:「指關節完全強直或麻痺者」,簡單來說就是完全不能動了。
但現在改為肌力評估就比原本的條款寬鬆許多。
大仁把過去肌力評估化成白話文大家會比較容易明白。以下用「手臂」為例子:
0分:完全不能動
1分:可以看到肌肉會動,但沒有任何動作
2分:手放在桌上可以橫向移動,但無法舉手(對抗地心引力)(輕度、重度)
3分:可以舉手,但沒辦法推開阻力(有東西擋著就舉不起來)
4分:可以抵抗部份外來阻力(將東西稍微舉起來)
5分:正常
從上可以得知,肌力 2分的狀況下病患還是可以移動手臂的。
比起舊式的條款要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完全不能動)而言是有變寬鬆的。
(2)多出(輕度)項目,只需三大關節之一即可
(輕度)理賠標準有兩項:
1. (雙手或雙腳)或(一手一腳)的三大關節之一,肌力 2分。
2. (一手)或(一腳)的三大關節之二,肌力 2分。
舊式條款要求三大關節中要有兩大關節符合條件才行。
但新版的輕度只需要(雙手或雙腳)一個關節肌力 2分就可能符合條件,這項也是有變寬鬆的。
結論
此項修正我是給予肯定的。
比起舊版的完全不能動,新版的把「可以動」也列入保障。
且(輕度)也將條件縮小為一個關節肌力不足即可,這兩點都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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