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關於舊式條款分析請見:七項重大疾病分析:重大器官移植
沒有分輕度與重度,主要修正項目為:
(1)將「骨髓移植」刪除,增列「造血幹細胞」
(2)造血幹細胞限定「異體」移植
(1)將「骨髓移植」刪除,增列「造血幹細胞」
把目前常見的「造血幹細胞」列入理賠項目很好。
但病患若做「骨髓移植」的話,就不符合理賠條件了(舊式條款卻反而可以理賠)。
(2)造血幹細胞限定「異體」移植
移植分成「自體」跟「異體」,但條款只限定「異體」才理賠。
在臺灣每年約有 350例的移植,其中「異體」跟「自體」的比例大約6:4。
依照此數據來說平均 10個病患,就可能有 4個「自體」移植不符合理賠條件。
結論
新版的「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最大的問題仍在於它條款的那句「已經接受移植」,這對許多保戶來說實在是不公平。
像「癌症」、「心臟」、「腎臟」都是在罹患疾病後達一定程度就能符合重大疾病標準。
但對於「肺臟」、「肝臟」、「胰臟」卻得等到移植手術後才可以理賠。
如果條款能夠修改為符合移植情況就先行給付,會對有需要的人比較有幫助。
雖然費率會提昇,但依照理賠率而言保費漲幅應該還可以接受。
另外它將原本的「骨髓移植」改成「造血幹細胞」。
雖然將整體範圍擴大,但對於適合用「骨髓移植」的人反而是沒辦法理賠的。
而且還將理賠範圍限定縮小為「異體」。
如果是做「自體」移植的民眾,恐怕會無法接受,屆時肯定會有另一種爭議出現。
此次重大疾病修正條款的本意在於「避免爭議,擴大範圍」。
但此項的修正除了將「造血幹細胞移植」納入以外,最重要的「符合移植條件」卻沒有列入,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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