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中風後殘障
關於舊式條款請見:七項重大疾病分析:腦中風
有分輕度與重度,主要修正項目為下列:
(1)將腦中風明確化(歸為殘障)
(2)判斷認定者,改為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
(3)將「肌力」列入判斷標準
(1)將腦中風明確化(歸為殘障)
大仁以前說過,重大疾病險的腦中風條款標準,跟殘廢等級表很相似。
如今條款才終於修訂正式更名為殘障。
也證明「殘廢險、殘扶險」是可能保障到腦中風的(請參照第三點)。
(2)判斷認定者,改為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
大仁自己是復健科出身,在醫院實習時有將近1/3的病患都是因為腦中風來復健。
所以把原本的腦神經改掉,並將真正重要的復健科醫師列入條款,這是相當符合實務的作法。
再談到為何條款要規定「六個月」以後做判斷?
因為腦中風後的六個月,是復健黃金期,超過六個月以後進步的空間就不大了。
所以復健科都會搶在那六個月盡量幫病人恢復到原本的狀況。
這也是條款為何要規定六個月的原因。
(3)將「肌力」列入判斷標準
在做復健的療程之前,會先用肌力評估來測試病人的肌肉力量。
大仁把過去的經驗化成白話文大家會比較容易明白,以下用「手臂」為例子:
0分:完全不能動
1分:可以看到肌肉會動,但沒有任何動作
2分:手放在桌上可以橫向移動,但無法舉手(對抗地心引力)(重度)
3分:可以舉手,但沒辦法推開阻力(有東西擋著就舉不起來)(輕度)
4分:可以抵抗部份外來阻力(將東西稍微舉起來)
5分:正常
由此來看「腦中風後殘障」跟「殘廢等級表」的對照
(以下範例僅為討論設定,請依實務狀況為準)
範例:肌力 3分
此種狀況的病人可以自由舉手的(關節活動度並無任何影響)。
「殘廢等級表」最低標準是喪失活動度三分之一,因此不符合「上肢」殘廢項目。
但有可能符合「中樞神經」項目(參考上圖)
結論:在肌力3分的情況下
(輕度)會理賠
(重度)不賠
(殘廢等級表)會理賠(可能為7、11級)
範例:肌力 2分
這種情況下的病人無法對抗地心引力,因此無法做舉手或向後舉的動作。
在「殘廢等級表」的標準,會符合「顯著運動障害」喪失二分之一的運動範圍(參考上圖)。
結論:在肌力2分的情況下
(輕度)不賠
(重度)會理賠
(殘廢等級表)會理賠(可能為2、3、4、5、6、7、8、9、11級)
結論
新版的重大疾病對「腦中風後殘障」大仁認為改得不錯。
輕度(肌力3分)與重度(肌力2分)
都比舊有條款的「機能完全喪失」來得寬鬆。
如今「腦中風後殘障(輕度)」放寬後,也提供給需要的保戶另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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