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保險公司可諮詢其他醫師意見審核理賠】

有朋友聽聞醫療險條款,明年(2020)有大修正。說是理賠要由保險公司的醫師決定?

 

於是趕緊來詢問大仁,這樣該怎麼辦……

56

明年要修正條款是真的,而且不只是「醫療險」,就連壽險、傷害險、長期照顧保險都在修正範圍。

簡單說明就是:保險公司在審核理賠時,可以諮詢「其他醫師」做為理賠判斷。

1

為什麼要諮詢「其他醫師」的意見?

這就要回到實務上面常見的爭議了。

以「醫療險」為例,最常發生的一種情況就是「住院的必要性」爭議。


舉個例子:

假設小明因為骨折住院一個月,申請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評估,依照這個傷勢,應該不需要住院一個月。

結果保險公司就以「住院的必要性只有 15 天」的理由,理賠小明 15 天的保險金。


 

如果你是小明,一定很嘔。

為什麼我明明就住院一個月,保險公司卻只願意賠 15 天?這樣還有天理嗎?

296

關於住院的「必要性」,目前總共有三個主要理論。

請看下面,大仁將一一說明。

第一種標準:主治醫師決定

「主治醫師決定」的觀點是:

小明骨折需要住院多久,由診治的「主治醫師」去判斷。

因為主治醫師是站在第一線治療的,病患需不需要住院,主治醫師最清楚。

所以如果主治醫師認為需要住院幾天,那就應該要理賠幾天。

第二種標準:客觀資料評估

「客觀資料評估」的觀點是:

有時候主治醫師「一個人」的判斷可能失常,而且可能會擔心被病患提告等醫療糾紛,可能會同意病患不合理的住院請求。

所以依照「病歷資料、檢查報告、護理紀錄」等等客觀資料,來讓其他醫師做評估是比較合理的。

一個人可能會落入主觀意識。而其他人用資料去評估相對會比較客觀。

第三種標準:主治醫師+客觀資料

「主治醫師 客觀資料」的觀點是:

主治醫師雖然有「個人的主觀意識」存在,但他畢竟是第一線的人員,病人有任何的情況他都要負責,所以會相對謹慎一些。

而病歷資料雖然相對客觀,但評斷的是冰冷的書面,不是眼前的活生生的病人,所以可能也會因此疏漏「書面看不到的細節」

 

所以「主治醫師+客觀資料」的觀點認為,主治醫師的判斷很重要,但也要參考客觀的病利資料為佐證。

兩者擺在一起,才能做出最後是否需要住院的結論。

重點在於住院的「必要性」

關於上面三個論點:


主治醫師決定說:主治醫師決定。

客觀資料評估說:用客觀資料詢問其他醫師見解。

主治醫師 + 客觀資料:以主治醫師+客觀資料判斷。


這三個論點,大仁最支持的是「主治醫師+客觀資料」

主治醫師確實有個人的侷限,但不能因此就用冰冷的資料否決掉他的專業決定。

病歷資料可以客觀的判斷,但卻遺漏「現場治療」可能有很多看不見的細節疏忽。

2231722

目前這三種學說在評議跟法院上都經常見到,並沒有哪個論點一定正確。

所以遇到爭議的時候,請盡量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觀點。

關於類似爭議,請參考這篇文章:【自費住院】保險公司賠不賠?

此次條款修正,並沒有什麼影響

雖然此次條款修正,屬於「客觀資料評估說」。

也就是讓保險公司得以拿病歷資料,去給其他的顧問醫師評估,看是否可以理賠。

從這點來講,確實對一般保戶是比較不利的。

 

but!最重要的 but 來了!

其實目前在實務上,保險公司早就會詢問其他醫師去做理賠的判斷。

甚至拿病歷資料尋找其他醫院做更進一步的鑑定。

 

所以條款有沒有寫「理賠需要可以諮詢其他醫師」其實沒有太大的影響。

因為不管有沒有寫在條款,保險公司本來就會詢問其他醫師的見解了。

明年(2020)的修正,也只是將這件事情白紙黑字寫出來而已。

所以不要誤會,過去保險公司理賠本來就會諮詢其他醫師,並不是明年(2020)才開始有這件事情。

也不是因為條款修正,才變成這樣,可以參考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審查委託外部提供醫務專業意見作業自律規範》

 


讓我們用簡單的邏輯想想看,保險公司有可能會分說:

「你是 2020 之前投保的客戶,所以我們不問其他醫師意見。」

「你是 2020 之後才投保的客戶,這樣就得問醫師囉。」


你覺得有可能分成這樣嗎?

明白這點之後,你就會發現,其實有改沒改都沒差。

不過!還是有需要留意的地方!

唯一影響到的,是不懂得如何主張自己權益的人

為什麼大仁前面說條款修正不影響,後面又要說會影響呢?

原因在於,如果發生相關的醫療爭議,保險公司需要提出明確的拒賠函說明理由(參考: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如果你是懂得主張自己權益的人,今天保險公司拒賠了,你可以走「申訴、申請評議、法院訴訟」等等管道。

 

但如果今天是不懂保險的人,業務也沒有能力處理的話。

只要保險公司發出一道拒賠函,上面寫「經諮詢其他醫師見解,判斷無法理賠」。

一般保戶看到可能就傻了,因為條款確實寫得很清楚,可以諮詢其他醫師。

 

心想:既然諮詢的其他醫師都說不賠了,那應該就是無法理賠了。」

於是就錯過了可以爭取權益的機會了……

 

所以這次的修正,整體來說影響不大,因為跟實務的運作並沒有兩樣。

但從細節來看,確實會對一些不懂保險的人,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

 

相關問答

Q:諮詢其他醫師這個條款,什麼時候修正?

A: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也就是 2020 年開始統一修正。

 

Q:我在今年以前(2019)投保的保單,一樣會被修正嗎?

A:如果你是 2020 以前投保的保單(有保證續保),此次修正就與你無關。

5

但如果你的保單是「非保證續保」的商品,那續保時就會統一修正囉

關於保證續保請參考這篇:如何分辨保單「保證續保」條款?

 

Q:如果保險公司說諮詢其他醫師意見,不能理賠,那我該怎麼辦?

A:申訴、申請金融評議、法院訴訟。

請參考這篇: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可以先找金融評議中心

 

Q:保險公司諮詢的醫師,有規定是哪些醫師嗎?

A:目前並沒有相關的資訊。

主管機關似乎也沒有成立一個「保險專屬諮詢醫師」的客觀單位(若有請通知大仁,再做修正)

 

Q:我有需要急著趕在(2020)之前投保嗎?

A:看個人,但大仁覺得沒必要急著做決定,好好評估自己的保險需求才是重點。

 

就像大仁前面提到的,你覺得保險公司在判斷理賠時會去區分這是(2019)的保單或(2020)的保單嗎?

目前的實務理賠,早就有在諮詢其他顧問醫師的作法了。

這次的修正只是把這個作法搬到檯面,也就是寫在條款上,更清楚而已。

結論

關於這次的條款修正,讓保險公司能「諮詢其他醫師見解」,大仁認為還是對一般保戶不利。

畢竟真的懂得保險法規,能主張自己權益的人還是少數。

(延伸閱讀:【理賠爭議】因前胎剖腹,醫療險可以理賠嗎?

 

如果保險公司真的諮詢「自己的顧問醫師」,我想大多數保戶可能也無法接受。

所以還是希望主管機關能儘快處理配套措施,成立一個「保險醫師顧問單位」。

 

專門受理「理賠糾紛」的顧問諮詢,如此一來判斷的結果才比較可受公允(目前看起來只有金融評議中心的顧問醫師,性質比較接近)

不過這應該是大仁想太多了,大家保重。

備註:本篇文章為個人心得,僅供參考,不代表絕對理賠標準。

如有爭議請依照個別案件情況而定。

 

大仁的出版作品:《淺談保險觀念

/tmp/phpJVPwFM

回到首頁:請點這裡

部落格的使用說明:請點這裡

相關文章:

【理賠爭議】──健保的「特定疾病」住院標準! 

【調閱病歷】是你要去申請,還是保險公司負責? 

【真實故事】那些沒有保險的人,最後怎麼了? 

【超額責任險】是什麼?你一定要知道的汽車保險 

【發生腦中風】重疾險得等六個月後才能理賠? 

【實支實付:必看全攻略總整理】 

/tmp/phpZTTLPK  /tmp/phpqESQU8  /tmp/phpk1JiHh


延伸閱讀:【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關於我是誰】

免費諮詢

未命名  7


訂閱《淺談保險觀念》,接收大仁的最新文章: 

/tmp/phpx9qpNc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