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爭議】──健保的「特定疾病」住院標準!

健保特定疾病的住院

醫療險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住院的必要性」

被保險人認為:「我都住院了,保險就應該理賠啊。」

保險公司認為:「還要看是否有住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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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住院」在實務上的理賠判斷,通常是以「健保標準」去做初步認定。

這個時候,知道健保的住院標準就很重要了。

 

所以,這篇大仁要跟你介紹:《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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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件,會提到「特定疾病的住院要件」

如果,你遇到的「住院必要性」爭議,剛好是下列這些疾病,可以參考裡面的住院標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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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僅供參考

雖然,有這個「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之基本住院要件」可以參考。

但大仁還是要提醒大家,這個真的只是「參考」而已,並非絕對的標準。

 

以「金融評議中心」的案件為例:

被保險人因腦震盪住院,申請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覺得住院天數不合理。

認為真正的「必要性住院」只有四天,所以只願意理賠四天。

 

而評議中心怎麼判定呢? 

 

申請人(昏迷指數 13 分),須住院觀察其神經學變化,為一般頭部外傷醫療實務之必需。
而申請人的昏迷指數,直至○○月○○日起才比較穩定在 15 分,於○○日完全穩定在 15 分。

▲ 以上內容精簡,請參考:103 年評字第 000197 號

 

▶ 昏迷指數正常,無住院必要

評議中心認為昏迷指數穩定 15 分後,後續的治療只需門診服藥。

而「昏迷指數」的參考標準,可以對照《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基本住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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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昏迷指數符合「13 分」的住院,可以理賠。

指數回到「15 分」後的住院,被判斷無住院必要性。

 

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上面案件,談到評議中心參考《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基本住院要件》。

但在法院實務上,有保險公司提出來,卻被法官打臉的案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8 年度宜保險小字第 1 號)
查商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性質、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保險目的尚有不同。
二者對保險對象住院之必要性、合理住院日數、門診治療方式,亦應有不同規範與定義。
故被告辯稱原告之住院醫療皆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頒訂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逕認定原告全部之住院醫療皆無必要云云,容有誤會。

【白話翻譯】

法官認為,商業保險跟健保是兩回事,你不能拿健保的標準,來認定商業保險的標準。

有沒有住院必要,並不是依照健保標準為主,而是依照個案認定。

 

▶ 健保僅供參考

法官的見解,大仁相當認同。

在實務上經常發生「自費住院」,保險公司卻以「不符合健保標準」的理由拒賠。

但是「住院的必要性」,應該要回歸到病情本身去認定,而不是看「健保標準」去做認定。

(延伸閱讀:【自費住院】保險公司賠不賠?

 

▶ 健保不是唯一標準

健保的認定,可以做為第一道「必要性篩選」。

但不能把健保標準當作唯一,還是得依照個案病況去做判斷。

所以,實務上保險公司拿「健保標準」當理賠的唯一依據,是非常糟糕的作法。

(延伸閱讀:【2020年起,保險公司可諮詢其他醫師意見審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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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基本住院要件》可以做為理賠上的「參考」。

但要注意,就像是大仁先前分享過的這篇:【物理治療的黃金時期,原來都是看這個】

 

這個要件,可以做為我們爭取理賠的武器。

反過來說,也可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上面那件法院判決就是如此)

但無論如何,看到這邊的你,手上已經比別人多一把武器可以運用了,對吧?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備註:本篇文章為個人心得,僅供參考,並不代表實際的理賠依據判斷標準。

 

大仁的出版作品:《淺談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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