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我在診所實施手術,不符合醫院的定義,本來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
用你說的跟保險公司溝通後,可以理賠了,但要寫理賠同意書。
謝謝大仁哥。
基本觀念
讓我們先建立兩個基本觀念:
一、不是所有條款都有「門診手術」
按照醫療險示範條款,只有住院手術,並沒有提到門診手術這塊。
所以,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門診手術。
二、條款有分成「醫院」跟「診所」
在大醫院或小診所都可以施行門診手術。
但示範條款只有提到「醫院」的定義,沒有提到「診所」:
所以,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診所」的條款。
一、條款不一定有「門診手術」
二、條款不一定有「診所」
這兩點觀念建立好後,我們再來思考這位網友遇到的問題。
判斷流程
簡單來說,他買的醫療險有門診手術條款,但手術是在診所做的(條款沒有寫診所)。
保險公司就以「施行手術並非醫院」為由拒絕理賠,這下子該怎麼辦呢?
以圖表說明,這位被保險人就是走到紅色框框。
條款有寫門診手術,但只限醫院,所以保險公司說不賠。
從條款來看,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只有在醫院接受門診手術才能理賠。
這就是很多人遇到拒賠的原因,因為條款寫明「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
因此理賠人員會說:「你看條款寫在醫院接受門診手術,你的手術在診所,所以無法理賠。」
從文意上來說,理賠人員說的沒錯,手術不在醫院,條款又沒寫診所可以理賠。
BUT!最重要的 BUT 來了!
我們應該進一步去思考,既然門診手術在診所跟醫院都可以做。
為什麼條款要限制在醫院呢?
思考條款的設計理由
關於這點,大仁引用葉啟洲教授在《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的例子說明:
書中有一篇判決提到,以前的癌症險條款設計非常嚴格,對醫院的定義是:
「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指定醫院。」
問題來了,被保險人如果沒有去上述的醫院,例如去到私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怎麼辦?
讓我們深入思考一下,為什麼保險公司要限制這些「指定醫院」?
背後可能的原因是對私立醫院,或其他醫院不信任。
因此用「指定醫院」的條款來避開保險詐欺的可能性。
畢竟有公立醫院背書,會省下很多調查的功夫。
但葉啟洲教授提到,醫療機構的選擇是醫病的信任關係。
被保險人想去哪間醫院是他可以自行決定的。
如果該間醫院是合格的醫療機構,而且確實有治療癌症,那就應該在保障範圍。
保險公司以「指定醫院」的條款限制被保險人的就醫選擇,是降低自己對保險詐欺的調查義務(保險詐欺應該保險公司去調查,而非透過條款來限制醫院)。
也額外加重要保人跟被保險人的義務(原本可以找自己信任的醫院,卻因為條款限制得跑到其他醫院)。
因此,該「指定醫院」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診所」就不是門診手術嗎
將上述癌症險的「指定醫院」條款,套用到醫療險的「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你會發現兩者有相同的地方。
例如白內障手術,在診所或在醫院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為什麼一定得在醫院接受手術才能理賠呢?
其背後的原因,跟指定醫院的爭議很像。
保險公司可能擔心在一般小診所會有保險詐欺的可能(亂開診斷書或費用),所以才將條款限制必須得在醫院做手術才行。
回歸保障的目的。
既然「門診手術」是保障範圍。
而被保險人真的有手術的必要,也確實施行門診手術,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
不能以「沒有在醫院」這個理由來拒賠。
關於這個爭議,大仁之前有寫過一篇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這篇:
結論
關於這個爭議,從條款來看確實是吃虧的,畢竟已經寫明「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了。
但從條款設計的理由來看,這只是減少保險公司對於保險詐欺的調查義務,並且變相加重被保險人就醫選擇上的義務。
如果可以在診所做門診手術,我特別跑到醫院幹嘛呢?
不過這類的爭議涉及條款解釋,保險公司也不會輕易讓步。
即使理賠,可能也是採取「融通理賠」的協議方式。
至於這份同意書要不要簽,請依照個案去決定。
要記得,簽下同意書之後,該次爭議你就沒有辦法再申請金融評議了。
雖然還是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但很大的可能性你會落敗(原因不便明說)。
如果你有遇到類似爭議,可以用大仁說的觀點去跟保險公司溝通看看。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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