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診所」做門診手術無法理賠,因為條款規定要在「醫院」才行?

網友詢問

我在診所實施手術,不符合醫院的定義,本來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

用你說的跟保險公司溝通後,可以理賠了,但要寫理賠同意書。

謝謝大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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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讓我們先建立兩個基本觀念:


一、不是所有條款都有「門診手術」

按照醫療險示範條款,只有住院手術,並沒有提到門診手術這塊。

所以,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門診手術。


二、條款有分成「醫院」跟「診所」

在大醫院或小診所都可以施行門診手術。

示範條款只有提到「醫院」的定義,沒有提到「診所」:

所以,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診所」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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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款不一定有「門診手術」

二、條款不一定有「診所」

這兩點觀念建立好後,我們再來思考這位網友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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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流程

簡單來說,他買的醫療險有門診手術條款,但手術是在診所做的(條款沒有寫診所)。

保險公司就以「施行手術並非醫院」為由拒絕理賠,這下子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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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圖表說明,這位被保險人就是走到紅色框框。

條款有寫門診手術,但只限醫院,所以保險公司說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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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款來看,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只有在醫院接受門診手術才能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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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很多人遇到拒賠的原因,因為條款寫明「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

因此理賠人員會說:「你看條款寫在醫院接受門診手術,你的手術在診所,所以無法理賠。」

從文意上來說,理賠人員說的沒錯,手術不在醫院,條款又沒寫診所可以理賠。

 

BUT!最重要的 BUT 來了!

我們應該進一步去思考,既然門診手術在診所跟醫院都可以做。

為什麼條款要限制在醫院呢?

 

思考條款的設計理由

關於這點,大仁引用葉啟洲教授在《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的例子說明:


書中有一篇判決提到,以前的癌症險條款設計非常嚴格,對醫院的定義是:

「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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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被保險人如果沒有去上述的醫院,例如去到私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怎麼辦?

 

讓我們深入思考一下,為什麼保險公司要限制這些「指定醫院」?

背後可能的原因是對私立醫院,或其他醫院不信任。

因此用「指定醫院」的條款來避開保險詐欺的可能性。

畢竟有公立醫院背書,會省下很多調查的功夫。

 

但葉啟洲教授提到,醫療機構的選擇是醫病的信任關係。

被保險人想去哪間醫院是他可以自行決定的。

如果該間醫院是合格的醫療機構,而且確實有治療癌症,那就應該在保障範圍。

 

保險公司以「指定醫院」的條款限制被保險人的就醫選擇,是降低自己對保險詐欺的調查義務(保險詐欺應該保險公司去調查,而非透過條款來限制醫院)。

也額外加重要保人跟被保險人的義務(原本可以找自己信任的醫院,卻因為條款限制得跑到其他醫院)。

因此,該「指定醫院」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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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就不是門診手術嗎

將上述癌症險的「指定醫院」條款,套用到醫療險的「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你會發現兩者有相同的地方。

例如白內障手術,在診所或在醫院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為什麼一定得在醫院接受手術才能理賠呢?

 

其背後的原因,跟指定醫院的爭議很像。

保險公司可能擔心在一般小診所會有保險詐欺的可能(亂開診斷書或費用),所以才將條款限制必須得在醫院做手術才行。

 

回歸保障的目的。

既然「門診手術」是保障範圍。

而被保險人真的有手術的必要,也確實施行門診手術,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

不能以「沒有在醫院」這個理由來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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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爭議,大仁之前有寫過一篇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這篇:

診所不行!要在醫院才會賠門診手術?

 

結論

關於這個爭議,從條款來看確實是吃虧的,畢竟已經寫明「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了。

但從條款設計的理由來看,這只是減少保險公司對於保險詐欺的調查義務,並且變相加重被保險人就醫選擇上的義務。

如果可以在診所做門診手術,我特別跑到醫院幹嘛呢?

 

不過這類的爭議涉及條款解釋,保險公司也不會輕易讓步。

即使理賠,可能也是採取「融通理賠」的協議方式。

例如此案件,當事人就被要求要簽署「理賠同意書

至於這份同意書要不要簽,請依照個案去決定

 

要記得,簽下同意書之後,該次爭議你就沒有辦法再申請金融評議了。

雖然還是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但很大的可能性你會落敗(原因不便明說)

 

如果你有遇到類似爭議,可以用大仁說的觀點去跟保險公司溝通看看。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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