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生團體保險有申請過理賠,現在被拿來做為「拒保」的理由,該怎麼辦?

【網友詢問】

大仁您好:

我是個新手業務,日前協助男友規劃保險,遇到問題想向您請教。

投保 XX 保險公司被拒保,主要是有一項不在告知事項範圍內的既往症,需要再觀察至少 2~3 年,失能險則要更久,且沒有加費或批註除外的空間。

 

此既往症經手術治療痊癒,已無須回診,也已超過告知事項所訂的 1 年時間。

因此,在投保時要保書沒填寫這項疾病,保險公司是透過學生團體保險的理賠紀錄得知疾病。

 

我們能理解保險公司有風險評估的考量,但真的可以如此無限上綱到超出其告知事項評估範圍的紀錄,都可以作為相關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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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回答

這個案件蠻特別的,雖然有點複雜,但只要慢慢看一定可以搞懂。

以下大仁就逐一回答:

 

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是沒問題的

【問題】

投保 XX 保險公司被拒保,主要是有一項不在告知事項範圍內的既往症,需要再觀察至少 2~3 年,失能險則要更久,且沒有加費或批註除外的空間。


首先,要先說明「既往症」跟「已在疾病」是不同的兩件事情。

「既往症」代表的是,過去所有發生過的疾病,不管大小,都叫做既往症。

「已在疾病」代表的是,投保時存在,且仍需要治療的疾病。

 

這邊被拒保的原因,是因為投保前的既往疾病。

但對方並沒有說明哪項疾病,無法判斷核保結果是否合理。

基於契約自由,保險公司可以在核保時根據危險性做出「除外、加費、拒保」等決定。

所以,這邊因為疾病被拒保,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告知事項的填寫

【問題】

此既往症經手術治療痊癒,已無須回診,也已超過告知事項所訂的 1 年時間。

因此,在投保時要保書沒填寫這項疾病。


這邊的作法也正確,台灣是採取「書面問答」主義,也就是書面有問到的項目,必須誠實回答(有問有答)。

 

沒問到的項目,不必填寫

該疾病,如果不在告知事項詢問的範圍,那就不用特別填寫(沒問的,不屬於告知範圍)。

依照要保書詢問的內容,照實填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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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間保險公司的資料

【問題】

在投保時要保書沒填寫這項疾病,保險公司是透過學生團體保險的理賠紀錄得知疾病。


沒填寫疾病的情況下(沒在告知範圍,不是故意說謊不告知),保險公司不會知道你的既往疾病如何。

 

但有兩種情形可以查得到:


一、在核保時,保險公司請你提供過往的病歷資料。

二、你曾經在同一間保險公司,有過理賠紀錄。


而此案例,就是在「同一間保險公司」有理賠紀錄,所以保險公司當然會知道你過去有什麼疾病。

 

公司合併,資料共通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在不同間公司投保,但只要兩間公司合併了,資料就是一起合併。

例如之前被接管的「國華人壽」,被「全球人壽」給併購。

如果你曾經有投保「國華人壽」,也申請過理賠。

那麼接手的「全球人壽」,也會同時知道你過去的理賠紀錄跟相關資料。

 

所以,即使你的疾病,已經超過要保書需要回答的期限,不必填寫。

但只要你投保的是同一間保險公司,對方還是可以知道你過去的理賠資料,並以此作為核保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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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考量,屬於契約自由

【問題】

我們能理解保險公司有風險評估的考量,但真的可以如此無限上綱到超出其告知事項評估範圍的紀錄,都可以作為相關依據嗎?


 

保險公司在核保上必須嚴格的審核風險,才能夠維持所有投保者的利益。

如果逆選擇(有病投保)或道德風險(詐領保險金)的人漸漸變多了,保險費率就難以維持下去,不是加收保費,就是停售商品。

 

以台灣的健保為例,為什麼經常增加保費?

原因很簡單,支出太多,收入太少。

但健保是社會保險,即使有虧損,還是可以支撐下去。

 

保險公司是商業保險

如果核保端沒有審慎評估,輕易放人過關,就會危害到整個保險團體的利益。

所以,因為風險有考量做出拒保決定,這是沒有問題的。

 

保險公司核保,能做到公正客觀嗎?

BUT!最重要的 BUT 來了!

上面講的前提,是保險公司能夠以「公平客觀」的標準去做核保的判斷。

如果能夠公平公正一切都沒有問題,有問題的就是不公平,不客觀。

 

什麼叫做不公平,不客觀?

在保險實務上經常出現「一些小疾病」告知,保險公司就會下達非常不合理的除外。


舉個例子:假設某被保險人有「乳房纖維囊腫」這項疾病。

只要除外「乳房纖維囊腫及其併發症或相關疾病」就可以了。


但很多除外不是這樣,除外的範圍會變成「乳房除外」,也就是只要跟乳房相關的全都不理賠。

 

很不公平對吧?

沒錯,這就是目前實務上被保險人很弱勢的地方。

保險公司可以用「契約自由」來決定除外或加費標準,而被保險人只能夠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可以做到「公平客觀」,那自然人人都可以獲得應有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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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惜,實務上似乎不是這個樣子。

身心障礙者們的情況,就可以看得出來。

以前身心障礙者經常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直到近年金管會有重視核保這塊,開始嚴格裁罰,才讓保險公司不再任意拒保身障族群。

 

身障族群的權益被重視到了,那麼其他的「病友」的權益呢?

例如,現在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你想投保醫療險就非常不容易了。

 

因為保險公司最怕的就是精神疾病,如果你是受傷生病,頂多住院幾個星期就差不多了。

但精神疾病動不動就可能住個幾百天,甚至幾年,長期理賠下來金額都是「百萬」以上的數字。

以前是身障朋友被不公平對待,現在精神疾病的朋友,也遇到相同的問題了。

 

你說,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

抱歉,大仁人微言輕,沒有辦法提出任何解決的方法。

只能夠希望其他的「有心有力」人士,有一天能注意到這個問題。

 

結論

這位朋友的問題,很抱歉,大仁無法提供任何的幫助。

沒有在告知事項詢問的項目,不用填寫,是正確的。

但因為有學生團體保險,剛好又是同一間公司,那真的就只有倒楣兩個字而已。

 

唯一的建議,就是放棄這間保險公司,改找其他的選擇吧。

一樣依照要保書的詢問,誠實做好告知,相信可以找到另外一間能夠承保的保險公司。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備註:本文並無建議「不實告知」,也就是「有問到,卻沒寫」的情況。

再次提醒大家,投保時請務必依照要保書詢問,誠實告知,做好據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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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的出版作品:《淺談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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