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診精神科,就是精神病嗎?
有許多人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或是失眠等症狀,曾經就診過精神科。
結果在投保時才發現可能會被拒保。
但是,就診過精神科,就一定在告知事項裡面嗎?
這篇將解答要保書上面的填寫疑問,大仁在這邊提醒大家,請耐心將下面四篇文章先看完,接下來這篇你才比較容易進入狀況。
PS:投保時請務必據實告知,若為隱藏或不實說明,兩年內被發現可能因此解除契約,請務必注意。
(此篇文章僅為本人心得,並不代表告知事項的絕對標準,如有疑問,請詢問專業的主治醫師或洽保險公司諮詢)
如果,上面四篇都看過了,那麼重點部份來囉!
先看要保書怎麼寫
依照《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我們可以看到兩個關鍵字:
「五年內就診」、「精神病」。
許多人看到這邊就想說,完蛋了,我兩年前曾經因為失眠去看過精神科,這樣不就符合「五年內就診」跟「精神病」了嗎?
客官且慢。
在討論符合與否之前,我們應該先瞭解這兩個關鍵字的定義,把定義明確找出來之後,才能夠判斷有沒有符合。
首先「五年內就診」
如果在五年內有相關就診紀錄,那就是在告知範圍沒錯,這點通常沒有什麼問題。
有問題的在於另一個關鍵字:「精神病。」
什麼是「精神病」?
這個問題我們先不討論,我們先來看看什麼叫做「精神疾病」。
果然有精神病,那就是符合告知範圍囉?
等等,你沒有發現哪裡怪怪的嗎?
精神疾病
精神病
差一個字,差很大。
從精神衛生法來看,我們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範圍是最廣範的,裡面包含到「精神病」。
因此我們可以說,「精神病」是「精神疾病」的一種。但不能說「精神疾病」就是「精神病」。
(圖表為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的定義,僅供參考,實際精神疾病分類因臨床診斷時常變更,請詢問主治醫師為準。)
如果換成白話就是:
我們可以說,「西瓜籽」是「西瓜」的一部份。
但不能說「西瓜」就是「西瓜籽」。(這就像我們跟水果攤老闆說要買西瓜,結果他拿西瓜籽給你那樣)
所以這邊分清楚囉!
「精神病」的患者,一定是「精神疾病」的患者。
但「精神疾病」的患者,不一定是「精神病」的患者。(好像在念 Rap)
就像「西瓜籽」,一定是「西瓜」的一部份。
但「西瓜」不一定只有「西瓜籽」。(它還有紅色的果肉,還有西瓜皮啊)
精神病常見症狀
「精神病」通常是指「精神分裂症」、「妄想症」、「躁鬱症」等,屬於比較嚴重的狀況。
(圖表為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的定義,僅供參考,實際精神疾病分類因臨床診斷時常變更,請詢問主治醫師為準。)
「精神官能症」又是什麼?
我們把「精神病」的定義搞清楚了,接下來一樣回到《精神衛生法》修正前版本:
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看到「精神官能症」。
從這邊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精神官能症」跟「精神病」是兩種不同的疾病。
再說一次重點,「精神官能症」跟「精神病」是兩種不同的疾病。
(圖表為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的定義,僅供參考,實際精神疾病分類因臨床診斷時常變更,請詢問主治醫師為準。)
從上圖我們可以發現許多常見的精神疾病,例如「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等等,這些應屬於精神官能症。
PS:因實際精神疾病分類因臨床診斷時常變更,以上僅供參考,判斷標準建議請詢問主治醫師為準。
這邊要做個小總結:
「精神病」通常是指:
「精神分裂、妄想症、躁鬱症」等比較嚴重的狀況。
「精神官能症」通常是指: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這類比較輕微的狀況。
PS:因實際精神疾病分類因臨床診斷時常變更,以上僅供參考,判斷標準建議請詢問主治醫師為準。
看到這邊,我們就能夠知道,要保書詢問的是比較嚴重的「精神病」,而非「精神官能症」。(但還是請依照要保書告知事項,以及醫師診斷為主)
法院案例參考
分享一個實務上的法院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0號
原審向被上訴人就診之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函查「焦慮症」是否係「精神病」之一種,經主治醫師函覆稱:焦慮症屬精神官能症,非精神病。
白話翻譯:醫師說焦慮症是精神官能症,不是精神病。
兩造於起訴前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調處之結果,亦認:查精神衛生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之精神病,係指‧‧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據此規定可知精神病與精神官能症係屬二種不同之精神疾病;復查,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其明確說明「憂慮症」係屬精神官能症之一種,由此可知憂慮症應非屬精神病」
白話翻譯:精神病跟精神官能症不同。
惟縱認精神病有廣義、狹義之分,而焦慮症屬廣義之精神病,惟上訴人並未於要保書上清楚註明精神病係指廣義之精神病,參酌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之規定,自應認要保書上所載之精神病,應不包括焦慮症。
白話翻譯:條款沒寫清楚,就不能說焦慮症是精神病。
許多人不清楚這些,結果保險公司對精神疾病的核保理賠相當嚴格(曾為此修改示範條款:5月1號以後,醫療險示範條款,到底改了什麼?)。
核保人員看到「精神」兩個字就嚇得不要不要的。
所以,先瞭解清楚「精神病」的定義,再向醫師確認病況,最後才評估是否在告知範圍。(應該告知,就得誠實告知)
另外,大仁要提醒大家,有少數保險公司除了詢問「精神病」,還會另外詢問「精神官能症」(例如下圖)。
精神病 VS 精神疾病
甚至有些保險公司更賊,直接把「精神病」改成「精神疾病」
因此在投保時,還是得依照要保書的詢問事項為主。
可請醫師開立診斷書
在不清楚你的病情是「精神病」還是「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建議直接跟主治醫師做確認。
實際案例:
被保險人因失眠就診,健保存摺紀錄的病名為「焦慮症、泛焦慮症」等。
大仁請對方去跟醫師做確認,看看是不是精神病,若不是,可以請醫師開立診斷書。
後來經過就診,醫師確認「非精神病」。
像這個案例就不在「五年內,精神病」的告知範圍了,因為明確診斷並非精神病。
因此,如果不確定的時候,建議直接跟醫師做確認比較清楚。
結論
記得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台灣的要保書是採取書面詢問主義。
要保書有問,誠實回答(因為在告知範圍內)。
要保書沒問,即非告知義務範圍。
希望這篇可以給予一些受到「精神疾病」困擾(不是精神病喔,因為真的很難承保),而無法投保的朋友一點幫助。
PS:此文章僅供參考,實務告知範圍,請依照個案狀況而定,請大家務必誠實告知。
關於「精神病」或「精神疾病」文中無法將所有狀況涵蓋進來,因臨床診斷時常變更,關於投保時相關問題請自行詢問專業的業務及保險公司核保人員。
請務必務必務必諮詢醫師的專業判斷,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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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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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身體不舒服去看診,醫生也沒有明示是什麼疾病,只叫我抽血檢查,但我後來查健保卡紀錄,醫生診斷紀錄是「未明示的甲狀腺毒症」,表示醫生可能懷疑是甲狀腺亢進,不過後來檢查結果血液正常,沒有甲狀腺亢進,這樣告知書上甲狀腺亢進需要告知嗎?因為並沒有確診,也沒有接受甲狀腺相關的用藥或治療?謝謝您
版主回覆:(04/24/2018 10:01:02 AM)
如果後來檢查確定沒有,那就是沒有。
請問如果身體不舒服去看診,醫生也沒有明示是什麼疾病,只叫我抽血檢查,但我後來查健保卡紀錄,醫生診斷紀錄是「未明示的甲狀腺毒症」,表示醫生可能懷疑是甲狀腺亢進,不過後來檢查結果血液正常,沒有甲狀腺亢進,這樣告知書上甲狀腺亢進需要告知嗎?因為並沒有確診,也沒有接受甲狀腺相關的用藥或治療?謝謝您
版主回覆:(04/24/2018 10:01:02 AM)
如果後來檢查確定沒有,那就是沒有。
請問如果身體不舒服去看診,醫生也沒有明示是什麼疾病,只叫我抽血檢查,但我後來查健保卡紀錄,醫生診斷紀錄是「未明示的甲狀腺毒症」,表示醫生可能懷疑是甲狀腺亢進,不過後來檢查結果血液正常,沒有甲狀腺亢進,這樣告知書上甲狀腺亢進需要告知嗎?因為並沒有確診,也沒有接受甲狀腺相關的用藥或治療?謝謝您
版主回覆:(04/24/2018 10:01:02 AM)
如果後來檢查確定沒有,那就是沒有。
請問如果身體不舒服去看診,醫生也沒有明示是什麼疾病,只叫我抽血檢查,但我後來查健保卡紀錄,醫生診斷紀錄是「未明示的甲狀腺毒症」,表示醫生可能懷疑是甲狀腺亢進,不過後來檢查結果血液正常,沒有甲狀腺亢進,這樣告知書上甲狀腺亢進需要告知嗎?因為並沒有確診,也沒有接受甲狀腺相關的用藥或治療?謝謝您
版主回覆:(04/24/2018 10:01:02 AM)
如果後來檢查確定沒有,那就是沒有。
請問如果身體不舒服去看診,醫生也沒有明示是什麼疾病,只叫我抽血檢查,但我後來查健保卡紀錄,醫生診斷紀錄是「未明示的甲狀腺毒症」,表示醫生可能懷疑是甲狀腺亢進,不過後來檢查結果血液正常,沒有甲狀腺亢進,這樣告知書上甲狀腺亢進需要告知嗎?因為並沒有確診,也沒有接受甲狀腺相關的用藥或治療?謝謝您
版主回覆:(04/24/2018 10:01:02 AM)
如果後來檢查確定沒有,那就是沒有。
只要有用藥就應該告知,管你是精神病還是其他分類的精神疾病,你這篇文只會導致人覺得不用告知,若哪天有人因為這樣而被保險公司查出卻因未誠實告知不理賠,你是要準備下地獄嗎,不要不懂裝懂出來害人
版主回覆:(04/24/2018 02:34:16 PM)
文章內文一直反覆告訴大家要依照詢問內容誠實告知,有疑問可以詢問專業的醫師或保險公司人員,您沒看到這些提醒文字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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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看過類似判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我並沒有建議他人不實告知,而是提醒大家要搞清楚告知事項的內容,再進而盡到告知義務。
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是談契約可否解除的問題。而理賠與否要看保險法第127條。建議先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差異。
只要有用藥就應該告知,管你是精神病還是其他分類的精神疾病,你這篇文只會導致人覺得不用告知,若哪天有人因為這樣而被保險公司查出卻因未誠實告知不理賠,你是要準備下地獄嗎,不要不懂裝懂出來害人
版主回覆:(04/24/2018 02:34:16 PM)
文章內文一直反覆告訴大家要依照詢問內容誠實告知,有疑問可以詢問專業的醫師或保險公司人員,您沒看到這些提醒文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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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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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看過類似判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我並沒有建議他人不實告知,而是提醒大家要搞清楚告知事項的內容,再進而盡到告知義務。
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是談契約可否解除的問題。而理賠與否要看保險法第127條。建議先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差異。
只要有用藥就應該告知,管你是精神病還是其他分類的精神疾病,你這篇文只會導致人覺得不用告知,若哪天有人因為這樣而被保險公司查出卻因未誠實告知不理賠,你是要準備下地獄嗎,不要不懂裝懂出來害人
版主回覆:(04/24/2018 02:34:16 PM)
文章內文一直反覆告訴大家要依照詢問內容誠實告知,有疑問可以詢問專業的醫師或保險公司人員,您沒看到這些提醒文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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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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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看過類似判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我並沒有建議他人不實告知,而是提醒大家要搞清楚告知事項的內容,再進而盡到告知義務。
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是談契約可否解除的問題。而理賠與否要看保險法第127條。建議先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差異。
只要有用藥就應該告知,管你是精神病還是其他分類的精神疾病,你這篇文只會導致人覺得不用告知,若哪天有人因為這樣而被保險公司查出卻因未誠實告知不理賠,你是要準備下地獄嗎,不要不懂裝懂出來害人
版主回覆:(04/24/2018 02:34:16 PM)
文章內文一直反覆告訴大家要依照詢問內容誠實告知,有疑問可以詢問專業的醫師或保險公司人員,您沒看到這些提醒文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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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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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看過類似判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我並沒有建議他人不實告知,而是提醒大家要搞清楚告知事項的內容,再進而盡到告知義務。
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是談契約可否解除的問題。而理賠與否要看保險法第127條。建議先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差異。
只要有用藥就應該告知,管你是精神病還是其他分類的精神疾病,你這篇文只會導致人覺得不用告知,若哪天有人因為這樣而被保險公司查出卻因未誠實告知不理賠,你是要準備下地獄嗎,不要不懂裝懂出來害人
版主回覆:(04/24/2018 02:34:16 PM)
文章內文一直反覆告訴大家要依照詢問內容誠實告知,有疑問可以詢問專業的醫師或保險公司人員,您沒看到這些提醒文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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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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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看過類似判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我並沒有建議他人不實告知,而是提醒大家要搞清楚告知事項的內容,再進而盡到告知義務。
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是談契約可否解除的問題。而理賠與否要看保險法第127條。建議先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