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寫過一篇文章(車禍導致嗅覺喪失,保險公司拒賠:如何判斷鼻部缺損的殘廢等級?)
裡頭談到鼻部缺損的殘廢判斷,最近又看到一篇新聞很類似的(車禍害正妹失去嗅覺 學生保險竟拒賠)。
陳父以愛女因嗅覺喪失,向學校申請學生平安保險理賠,申請理賠金20萬元,盼能帶女兒看醫生,找回味道。不過,承保的三商美邦人壽卻以理賠條件「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及軟骨缺損或機能喪失」兩條件符合才能理賠,陳父痛批保險公司「鼻子缺損能整型救回,但嗅覺喪失是永久無法回復,難不成還要把女兒鼻子打到塌陷才理賠嗎?太不合理?」憤而向新竹市消保官投訴。
新竹市消保官劉興振說,陳女因車禍腦部受傷,造成嗅覺喪失,已符合刑法重傷害規定,已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但保險公司卻以條件不符打回票,他認為不符合消保法保障消費者的立意,而且嗅覺喪失不一定是鼻子受損才會造成,根本就是保險公司規避理賠的定義,他強烈建議保險公司應賠償,才符合公平與正義,他會幫學生爭取這項理賠。
這個案件該不該賠上一篇文章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鼻部缺損+嗅覺喪失,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然而消保官引用刑法是錯誤的。
保險契約是私契約,一切依照契約條款,跟是否涉及刑法是另外一回事,關於刑法的部份應該去向違規的車輛說,而不是對保險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理賠科協理余巧琴說,據學生平安保險級別定義,嗅覺受損是屬於第九級,若成立即公司會理賠20萬元,但公司承作理賠是針對鼻子受傷造成嗅覺喪失,也就是造成兩側鼻孔閉塞、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才做理賠,但陳姓學生的狀況是腦部受損,不符公司理賠範圍內。
保險公司的理賠科表達也有錯誤,即使是腦部受損,若是有達到鼻部缺損+嗅覺喪失,保險公司仍得負起理賠責任,跟是什麼地方受損造成嗅覺喪失並無關係。
消保官主張要理賠才符合公平與正義
那其他人的公平正義誰來負責?
保險是一個共同團體,由多數人所組成的,在理賠上也得依照契約條款執行。
若賠與不賠只是有吵有糖吃,那這個制度早就崩潰了(也或許是傳遞的一方表達錯誤,讓我誤會消保官跟保險公司了)。
術業有專攻,在消費者維護是消保官的強項,但看了許多找消保官的保險爭議案件,發現真正懂保險的卻不多(當然保險公司也是)。
保險不怕賠,本來就該賠,但要賠得正確,而不是一昧的想去要一個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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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換成用"腦部損傷"來爭取理賠呢?
不知道有沒有這一項?
整個解釋很有道理,但或許可以做得更好?(畢竟嗅覺喪失真的很難搞,通常還會和並味覺的異常,而且還很難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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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解釋很有道理,但或許可以做得更好?(畢竟嗅覺喪失真的很難搞,通常還會和並味覺的異常,而且還很難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