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客戶是自然產出院,但因為醫生的疏失,傷口沒縫好,又感染住院。
她的醫療險是懷這胎才買的,有簽「此胎不賠」的同意書。
請問這樣醫療險可以理賠嗎?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大仁也思考了很久,以下內容不一定正確,但可以做為參考思辨。
兩種不同角度的看法
要處理這個問題,得先了解兩個大前提:
一、分娩(懷孕生產)是醫療險的除外不保項目,無法理賠。
二、有簽下除外同意書,當胎生產無法理賠。
按照兩大前提只會得出一個結論,當胎懷孕生產無法理賠。
不過,這次被保險人的住院事故,是因為醫師的醫療疏失,縫合不良,引起傷口感染需要住院。
而且是「出院後」的再住院,跟一般生產住院不同,面對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理賠呢?
我們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
(1)只要是生產過程的相關事故,都算是分娩的一部分,無法理賠。
(2)傷口感染是因為醫療疏失,屬於意外事故,應該理賠。
以下就針對這兩種角度來分析。
(1)屬於分娩事故
從除外條款來看: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分娩及其併發症,都是除外不保的。
現在的問題是「分娩及其併發症」的範圍到底多廣?
醫師的疏失是否可以算在內?
由於條款並沒有定義何謂「併發症」,所以我們無法就字面上來判斷。
但從文義上解釋,應該是指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問題,例如因為生產導致血壓變低,或者是異常出血等等。
如果用這個角度來看,只要是「分娩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病況,都屬於「分娩」的一部分。
而傷口染感或沾粘,當然也是。
因此,若採取這種角度來看,無法理賠。
(2)屬於不同事故
這個角度的看法是,條款不理賠的是懷孕生產。
但如果有其他因素導致需要治療,就屬於不同事故。
舉個例子,醫師在生產縫合中,不小心把棉花塞在裡面忘記拿出來,因而導致感染,需要再次手術取出雜物。
雖然是因為生產在前,才有棉花在後。
但真正需要再次的手術原因,不是因為生產,而是因為棉花這個醫療疏失。
在這種情況下「分娩生產」跟「醫療疏失」已經是屬於兩種不同的事故了。
若採取這個角度來看,因為醫師傷口縫合疏失,所導致的感染住院事故,就屬於不同事故,應該要理賠。
大仁的看法
我自己的看法,是比較支持「不同事故」這個角度,原因如下:
一、條款沒有明確定義「併發症」
若認「分娩生產過程」都算除外,這個範圍未免也太廣了。
況且條款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分娩及其併發症」的範圍,若從有利被保險人解釋的角度來看,應該只能侷限於「因生產直接造成的病況」。
若是因為醫療疏失或其他的間接因素,就不能算是併發症。
二、主力近因是「醫療疏失」
真正造成再次住院的原因不是分娩,而是傷口縫合不良的醫療疏失。
講到這個,大仁想到一起類似的法院判決。
被保險人患有糖尿病,有天走路踢到石頭,結果引發敗血症需要截肢。
後來申請意外險,保險公司說意外險只保意外,你那是糖尿病造成要截肢的,我們不賠。
不過這個主張被法院否決,法官認為主要引起截肢的是「踢到石頭」這個意外事故,而非糖尿病本身。
如果沒有踢到石頭,即使有糖尿病也不會突然要截肢,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理賠意外險。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從這個案例來看
糖尿病 → 踢到石頭 → 需要截肢
分娩 → 醫療疏失 → 需要住院
兩者其實是相同的,若只有前面的疾病,其實不會走到最後一步。
雖然傷口縫合是因為分娩在前,但真正引起住院的原因是醫療疏失(縫合有問題)。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結論
這個案例比較特殊的地方,是生產已經結束出院了。
又因為傷口縫合不良,造成傷口感染,需要再次住院。
這應該可認為兩種不同的事故,給予理賠。
至於「當胎除外同意書」的部份,除外範圍應僅限「分娩」,而非擴及到其他不同的事故。
雖然是懷孕後才投保,會涉及保險法第 127 條的「妊娠情況中者」。
但縫合不良的醫療疏失屬於意外,跟疾病本身無關,因此還是得理賠。
以上為個人想法,不代表理賠的絕對標準。
目前尚未看到有類似的評議或判決,若日後有實務案件參考,此篇會再更新。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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