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的起源
團體保險最早起源於 1911年,現今已是各大企業或公司不可或缺的一個制度。
種類相當多,包括團體定期壽險,團體養老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
以「團體」為單位,而非「個人」
團體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團體為主。
因此保險公司在評估危險時,是以整個團體作為考量。
因為團體人多,在費率跟保障上大多會比「個人投保」來得有優勢。
大仁建議大家可以向公司詢問,是否有「自費」的團體保險案可以加入。
但畢竟團體保險沒有「保證續保」,中間也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續保。
在無法續保的情況下,你就得瞭解團保中是否有「更約權」囉。
延伸閱讀:《【產險公司跟壽險公司,兩者有什麼不同?】》
團體保險的「更約權」
所謂「更約權」是來自於《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的(第十二條):
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公司「不給你保」的時候,你還有一個轉圜的餘地,可以去跟保險公司申請轉換成「相同保額」的個人保險。
這個權利就叫做「更約權」。(從團體保險,轉為個人保險)
如果因為「這三種原因」被終止契約,被保險人就可以依照條款中的「更約權」來申請囉!
至於是哪三種原因呢?讓我們看下去!
符合「更約權」的三種情況
能夠申請「更約權」,將「團保變成個人保險」的情況有三種:
(1)團體保險的人數少於「?」人時,或是少於有參加資格人數的百分之「?」,被保險公司終止契約時。(約定人數少於幾人,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可能有違反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
(2)被保險人的工作變危險,達到保險公司不願承保的程度,被終止契約時。(例如原本是行政文書,變成高樓擦玻璃就太危險了)
(3)被保險人投保滿六個月以後,發生離職、退休或其他退保原因,導致失去被保險人資格時。(不管任何原因,只要投保滿六個月就可以了)
上述三種原因下,才能行使所謂的「更約權」
(以上是示範條款的內容,實務仍得依個別條款為主,有些保險公司會設計「更加有利」被保險人的條款)
需要注意下面四點
另外大仁提醒大家,需要特別注意的有下列四點:
(1)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在三十天內的契約轉換期間時。
因為這個時候個人保險契約還沒生效,所以這段時間是沒有保障的,因此要特別注意。
(2)當「保險期間屆滿」或是公司跟別家保險公司訂立新的保險契約(即原本的保單合意終止下),被保險人則無法主張「契約更約權」。
因為都沒有契約了,還要拿什麼來主張更約權呢?
(3)團體保險行使更約權時,可能會發生(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的爭議。
因為是成立另外一份「新的」保險契約,因此即使沒有「批註除外」,保險公司仍可引用保險法來作為拒賠,不可不慎。
(雖然實務上大多還是會理賠,但也是有曾經發生新的團保,不願意賠上一個團保疾病的情況。)
延伸閱讀:《「既往症」一定不會理賠?是這樣嗎?》
(4)最重要的事情,如果保單裡面沒有「更約權」條款,那你也不用費心了,沒有就是就沒有。
以上大仁簡單介紹關於團體保險中「更約權」的一些問題
團保可以視為是一種員工的福利,但在規劃保單時不建議視為原有的保障。
因為很可能離職、退休等等,團保的不確定性太高了。
因此大仁建議將把團保當成是「短期加強」就好,不要將它視為「一直會有」的保障,才不會在無法續保時導致失望落空。
但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就要善加利用更約權囉!
您可能對下面更多文章有興趣:
延伸閱讀:
訂閱《淺談保險觀念》,接收大仁的最新文章:
版主你好,我現在面臨行使更約權後理賠問題,因我本身有腎臟病 在投保時要保書上有明確寫下該既有病史,但因為更約權的關係仍然可買下壽險加醫療附約,前些時候因肺炎住院(醫生說是腎病的併發症),而診斷書上也列出慢性腎臟病這項,這樣我要如何在送件前確定會不會影響理賠呢?
版主回覆:(06/24/2015 09:45:59 PM)
您好,這個問題得分幾個部份來說明
(1)保險法第64條:是否違反告知
(2)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的問題
(3)更約權的行使:是否理賠已在疾病
依照上述而言,我認為您的腎臟病是屬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您仍可以試著送件看看,若金額不高可能順利賠下來也不一定。
版主你好,我現在面臨行使更約權後理賠問題,因我本身有腎臟病 在投保時要保書上有明確寫下該既有病史,但因為更約權的關係仍然可買下壽險加醫療附約,前些時候因肺炎住院(醫生說是腎病的併發症),而診斷書上也列出慢性腎臟病這項,這樣我要如何在送件前確定會不會影響理賠呢?
版主回覆:(06/24/2015 09:45:59 PM)
您好,這個問題得分幾個部份來說明
(1)保險法第64條:是否違反告知
(2)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的問題
(3)更約權的行使:是否理賠已在疾病
依照上述而言,我認為您的腎臟病是屬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您仍可以試著送件看看,若金額不高可能順利賠下來也不一定。
版主你好,我現在面臨行使更約權後理賠問題,因我本身有腎臟病 在投保時要保書上有明確寫下該既有病史,但因為更約權的關係仍然可買下壽險加醫療附約,前些時候因肺炎住院(醫生說是腎病的併發症),而診斷書上也列出慢性腎臟病這項,這樣我要如何在送件前確定會不會影響理賠呢?
版主回覆:(06/24/2015 09:45:59 PM)
您好,這個問題得分幾個部份來說明
(1)保險法第64條:是否違反告知
(2)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的問題
(3)更約權的行使:是否理賠已在疾病
依照上述而言,我認為您的腎臟病是屬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您仍可以試著送件看看,若金額不高可能順利賠下來也不一定。
版主你好,我現在面臨行使更約權後理賠問題,因我本身有腎臟病 在投保時要保書上有明確寫下該既有病史,但因為更約權的關係仍然可買下壽險加醫療附約,前些時候因肺炎住院(醫生說是腎病的併發症),而診斷書上也列出慢性腎臟病這項,這樣我要如何在送件前確定會不會影響理賠呢?
版主回覆:(06/24/2015 09:45:59 PM)
您好,這個問題得分幾個部份來說明
(1)保險法第64條:是否違反告知
(2)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的問題
(3)更約權的行使:是否理賠已在疾病
依照上述而言,我認為您的腎臟病是屬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您仍可以試著送件看看,若金額不高可能順利賠下來也不一定。
版主你好,我現在面臨行使更約權後理賠問題,因我本身有腎臟病 在投保時要保書上有明確寫下該既有病史,但因為更約權的關係仍然可買下壽險加醫療附約,前些時候因肺炎住院(醫生說是腎病的併發症),而診斷書上也列出慢性腎臟病這項,這樣我要如何在送件前確定會不會影響理賠呢?
版主回覆:(06/24/2015 09:45:59 PM)
您好,這個問題得分幾個部份來說明
(1)保險法第64條:是否違反告知
(2)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的問題
(3)更約權的行使:是否理賠已在疾病
依照上述而言,我認為您的腎臟病是屬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您仍可以試著送件看看,若金額不高可能順利賠下來也不一定。
大仁哥您好
想請問您「保證更約」和「保證轉險」的區別在哪裡呢
版主回覆:(04/22/2019 01:28:50 AM)
兩者其實是相同意思。
不過實務上條款大多為「保證更約」。
比較少看到「保證轉約」這個名詞。
大仁哥您好
想請問您「保證更約」和「保證轉險」的區別在哪裡呢
版主回覆:(04/22/2019 01:28:50 AM)
兩者其實是相同意思。
不過實務上條款大多為「保證更約」。
比較少看到「保證轉約」這個名詞。
大仁哥您好
想請問您「保證更約」和「保證轉險」的區別在哪裡呢
版主回覆:(04/22/2019 01:28:50 AM)
兩者其實是相同意思。
不過實務上條款大多為「保證更約」。
比較少看到「保證轉約」這個名詞。
大仁哥您好
想請問您「保證更約」和「保證轉險」的區別在哪裡呢
版主回覆:(04/22/2019 01:28:50 AM)
兩者其實是相同意思。
不過實務上條款大多為「保證更約」。
比較少看到「保證轉約」這個名詞。
大仁哥您好
想請問您「保證更約」和「保證轉險」的區別在哪裡呢
版主回覆:(04/22/2019 01:28:50 AM)
兩者其實是相同意思。
不過實務上條款大多為「保證更約」。
比較少看到「保證轉約」這個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