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大仁您好!我想詢問重大傷病險的理賠。
投保時告知有「甲狀腺結節」,附上病歷報告後「加費承保」。
3/20 為保單生效日,怕錯過最佳治療期,5/28甲狀腺全切除手術。
切片檢查為突乳癌,醫生當天送出重大疾病證明申請。
保單條款中癌症有等待期91天,是否能爭取理賠呢?麻煩您解答了!謝謝您!
大仁回答
這位網友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問題來回答:
(1)「甲狀腺結節」加費承保後(沒有除外),可以理賠嗎?
(2)在「等待期內」確診癌症,可以理賠嗎?
先來談談「加費承保」這件事吧。
投保時告知有「甲狀腺結節」,附上病歷報告後「加費承保」。
很多人以為,只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然後也順利承保了,保險公司就該理賠。
在這邊,大仁要很認真的跟你說,這是錯誤的認知。
保險公司承保,並不等於一定會理賠。
▲ 關於投保時的危險評估,可以參考這篇:(【核保】買保險要注意的四種「危險因素」)
「保不保」跟「賠不賠」,是兩回事
比方說,有個人得到肝癌,然後投保的時候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沒有除外,也沒有加費」,順利承保了。
請問,你覺得後續因為肝癌疾病就醫,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
答案是:賠不賠,要回歸到保險法第 127 條的「已在疾病」去做認定。
如果,投保時這個疾病「已經存在」,而且還沒治癒,那就是無法理賠。
▲ 關於既往症跟已在疾病的關係,請參考這篇:(既往症不會理賠?是這樣嗎)
看到這邊,你一定覺得很奇怪,保險公司明明就承保了,也沒有除外,為什麼不理賠?
嗯,不理賠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已在疾病」。
保險法第 127 條,沒有跟你說「加費就可以理賠」這件事情。
很多人搞混了,以為告知疾病,保險公司承保了(沒除外)就得理賠。
這是錯誤的認知。
保不保跟賠不賠,是兩件事情,要分開來看(請看紅色框框路線圖)。
▲ 關於這個爭議,大仁有機會再說明得更詳細一些。
等待期發現癌症
首先,保險不是「今天買明天賠」。
有些保險還需要經過「等待期」,也就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能理賠。
這是為了避免有人「帶病投保」,短期間內就出險的情況。
▲ 如果,你上面這幾個問題不清楚,可以參考這篇:(保險不是今天買明天賠?淺談等待期)
回到第二個問題:
3/20 為保單生效日,怕錯過最佳治療期,5/28 甲狀腺全切除手術。
切片檢查為突乳癌,醫生當天送出重大疾病證明申請。
保單條款中癌症有等待期 91 天,是否能爭取理賠呢?
大仁調出重大傷病險的保單條款。
癌症的等待期是「90 天」(因第 91 天已含在保障範圍)。
3/20 號投保,等待期是 90 天之後。
也就是說,「癌症」至少要等到六月才會超過等待期。
現在五月切片化驗,確診為癌症。
疾病發生在「等待期」內,當然就無法理賠了。
如果超過「等待期」才確診呢?
這邊大仁要特別講一下,前面說不賠的原因,是因為癌症發生在「等待期內」。
但,如果是等待期過後,例如七月份才確診癌症。
這種情形,你認為賠不賠呢?
大仁說一下我的看法,答案就是:「不理賠。」
原因在於,這個甲狀腺結節的問題,在投保時已經存在。
應當屬於保險法第 127 條,投保時的「已在疾病」。
投保時主觀已知疾病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有附上「甲狀腺結節」的病歷資料。
可能是過往的就醫紀錄,並沒有做進一步的檢查。
這點可以從網友說的:「3/20 為保單生效日,怕錯過最佳治療期,5/28 甲狀腺全切除手術。 」看得出來。
也就是說,這位網友「早就已經知道」甲狀腺結節的問題,但尚未確診。
於是在投保後,才急著去做檢查。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拒賠非常簡單,只要提出相關病歷或醫學報告佐證即可。
BUT!這邊有一個很重要的 BUT!
假設,這位被保險人不是剛過等待期就確診,而是經過了「三年後」才確診。
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囉!
這個時候就變成保險公司,必須提出證明這個甲狀腺癌,是三年前「投保時就存在的癌症」。
這樣才能夠依照「已在疾病」去做拒賠。
關於這個問題,有機會大仁再另外做更詳細的探討。
所以,超過等待期多久,也可能會影響到「已在疾病」的認定喔!
結論
大仁剛開始看到這個案件,就知道理賠的可能性不高了。
「加費承保」→ 得回到保險法第 127 條的「已在疾病」做認定。
「在等待期內確診」→ 發生在等待期的疾病,不理賠。
「超過等待期後才確診」→ 保險公司也可以回到「已在疾病去做認定」。
不管怎麼看,要理賠的機率都非常低。
所以,保險還是要趁健康趕快規劃好。
古代人是「病急亂投醫」,現代人是「病急才投保」。
不要等到發現自己身體異常了,才急忙投保,從中規避等待期,這是錯誤的。
保險是未雨綢繆,以逸待勞。
沒有人會在颱風天修房子
只有艷陽高照的時候,才是適合你整修家裡的時候。
也唯有身體健康之時,才是你買保險的最佳時機。
好了,這篇文章就到這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備註:本文為個人心得,僅供參考,不代表絕對的判斷標準,一切請依照個案情況而定。
大仁的出版作品:《淺談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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