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腎病變
關於舊式條款請見:七項重大疾病分析: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沒有分輕度與重度,主要修正為下面三點:
(1)病名修正為「末期腎病變」
(2)刪除兩個腎臟
(3)洗腎從「定期」改為「長期且規則」
(1)病名修正為「末期腎病變」
慢性腎臟病(CKD)的第五期就是「末期腎病變」。
腎臟功能低於 15%即無法完全代謝,需要開始做透析(洗腎)。
此次修正主要是減少爭議,使病名明確化。
因此要看有無符合這項,基本上可以用CKD分期來判斷。
(2)刪除兩個腎臟
只要有一顆腎臟正常就可以維持代謝,因此原條款規定兩個腎臟並無實質上的意義(唯有例外是一顆腎臟切除的狀況)。
但可從中看出,保險公司對於原條款的設計似乎都偏向狹義解釋。
(3)洗腎從「定期」改為「長期且規則」
此條款修正僅為明確化避免爭議。
結論
把病名修正為「末期腎病變」,從病名就可看出理賠的條件,這點非常不錯。
比起其他六項而言「末期腎病變」算是沒有改變太大的。
而且它在七項重大疾病險中理賠率排行第二高,看得出來條款並無太過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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