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以拿來賭命嗎?
大仁這篇要討論的是由天團「五月天」的「怪獸」,他所主演的電影《逆轉勝》
(以下概略提到劇情,但不影響觀看)
主角(怪獸)是世界撞球冠軍。
在一次的地下球賽中,不幸輸給王識賢。
把家裡的球館也輸掉了,因而開始逃債跑路。
十年後因故想把球館贏回來,剛好走到保險公司門口。
於是馬上投保 2000 萬的人壽保險,並把王識賢列為受益人,要求再次比賽。
保險是不能拿來賭的
先說結論,假設最後怪獸輸球了,這份 2000萬的保單恐怕很也難賠下來。
即使賠下來,也可以不賠給王識賢。
保險是理賠「偶然」發生的事情
當被保險人已經先入為主,想方法要讓危險事故發生,就已經違反保險的本意了。
要討論這個,要先談到保險法第29條跟保險法第109條。在這邊就不將法條複雜化。
簡單來說
保險法§29,是在規範被保險人不可以用「故意」的方式去獲取保險金(例如投保車體險,卻故意刮傷自己的車子)。
保險法§109,則是對「故意自殺」做限制,在兩年內故意自殺不賠。除非超過兩年以後,而且契約條款有寫自殺條款才會理賠。(不可以此為訴求做招攬)
自殺或他殺,結果都一樣
假設怪獸這次再次輸球,那麼他只有兩條路選擇:
(1)自殺
(2)他殺
大仁這邊先穿插一下刑法§13,對故意所下的定義:「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故意有兩個條件
第一個要有「知」,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致死就叫做知。
第二個要有「意」,對於這個可能性有意讓它發生,或放任它發生,這叫做意
有知有意,兩者合起來才叫做故意。
那麼怪獸拿命去賭博,算不算故意自殺呢?
以第一個「故意自殺」情況而言
輸球後,怪獸拿起保單上的手槍自殺,因為投保未滿兩年,違反保險法§109規定,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怎樣算故意自殺?
如果是讓其他手下動手幹掉怪獸,假設把人帶到高樓推他下去,結果墜樓身故。
因為怪獸有死亡的「知」,也有賭命的「意」,這樣也算是故意自殺(放任結果發生)。
問題在於保險公司如何知道是故意自殺,還是不小心掉下去的?
這個時候他們會想盡辦法去找到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是其他不賠的證據。
(例如有個案例是家屬找到死者有買五月天的門票,而卻在演唱會開始前就死亡了,所以用門票來推定「沒有自殺的意圖」)
大仁這邊就要說到劇情很糟糕的地方了,投保2000萬,隔沒多久人就死掉了,你認為保險公司會輕鬆把這筆錢賠出去嗎?
別傻了,這叫做短期出險,一定查得非常徹底!
理賠調查科不是吃素的
如果大仁是理賠人員,看到受益人的名字寫「王識賢」,我一定先從這一條線索開始去找。
因為找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當受益人,本身就是一件異常的事情。
假設找到王識賢有參與賭博的線索,那就掛了。
用保險法§121:「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這條就拿不到保險金了。
王識賢除了拿不到保險金,甚至可能觸犯刑法§275: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自殺,不賠!
再來如果找到怪獸確實有參與賭命的比賽,那就直接用保險法§109的故意自殺來拒賠,連其他人都拿不到任何保險金。
他殺!涉及道德風險
只要從王識賢這個受益人下去查,保險公司很可能會不賠,慢慢找出可能參與賭命球賽的線索,最後結果應該就是拒賠。
甚至不排除上法院攤開證據讓法官來看,有沒有涉及道德風險的疑慮。
受益人可以隨時變更
假設保險公司真的超蠢,願意把這筆錢賠下來,那麼怪獸也可以預備另外一招:
留下「遺囑」並在球賽前趕緊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此時受益人不會知道被變更)
當怪獸死掉的時候,保險公司就不會賠給王識賢,即使球桌上的保單,上面的受益人是寫他。
除非在那之前王識賢就用保險法§111,叫怪獸放棄變更受益人的處分權。
否則怪獸隨時都可以變更保單上的受益人。
不過大仁相信這些人應該不懂保險法,連這種「不會賠」的賭命賽局都願意承認了……
所以即使最後怪獸輸掉一條命,王識賢也是拿不到錢的。
保單可以賭命是非常錯誤的觀念
保險公司以這種方法在電影裡做置入性行銷,結果卻帶給大眾錯誤的印象(可以拿保單來賭命?),這對社會大眾來說是不良的影響。
即使電影有創作的性質存在,可以不必如此追究。
但影片中不時出現保險公司的名字,以及帶到保單賭命的劇情,那就更應該對相關事物謹慎為之才對。
這一點,保險公司在作置入性行銷前應該更為慎重一點才是。
延伸閱讀:《保險除外也能理賠?淺談條款中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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